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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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川0682执327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川0682民初字1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06-02 |
2 | 其他 | (2017)川0682执327号 | 申请人 | - | 19485393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林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绵竹市茂源磷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485393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含动产、不动产、股权、债权、投资权益、基金等财产性权利)。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03-13 |
3 |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 (2016)川0682民初1471号 | 原告 | 原告: 国网四川什邡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四川林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绵竹市茂源磷化工有限公司 | 15953931.59 | 一、被告四川林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国网四川什邡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债务15,953,931.59元及赔偿资金利息损失(以15,953,931.59元为基数,从2013年4月2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国网四川什邡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绵竹市茂源磷化工有限公司位于绵竹市新市镇白庙村5组的土地使用权【证号:竹国用(2007)第XXXX号,面积36653.33㎡;竹国用(2008)第XXXX号,面积6493.18㎡】和位于绵竹市新市工业开发区房产【证号:竹房权证监证字第XXXXX**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驳回原告国网四川什邡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1,58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6,587元。由原告国网四川什邡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8,587元,被告四川林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8,000元(此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四川林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国网四川什邡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2-06 |
4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6)川06民辖终153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6-11-14 |
5 |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 (2016)川0682民初1382号 | 原告 | 原告: 国网四川什邡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四川林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绵竹市茂源磷化工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国网四川什邡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16-08-2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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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 (2016)川0682民初1471号 | 原告 | 原告: 国网四川什邡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四川林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绵竹市茂源磷化工有限公司,四川林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绵竹市茂源磷化工有限公司 | 什邡市人民法院 | 2016-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