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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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8)陕0924民初73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紫阳县蒿坪镇人民政府,中辰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 24530 | 一、被告中辰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C某某车辆救援费、维修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5,610元;
二、被告紫阳县蒿坪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C某某车辆救援费、维修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8,920元;
三、驳回原告C某某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8元,减半收取944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669元,被告紫阳县蒿坪镇人民政府负担100元,被告中辰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更多 | 2018-04-23 |
2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7)陕0924民初850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紫阳县蒿坪镇人民政府 | 83520 | 准许原告Y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8元,予以退还。 | 2017-12-07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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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合同纠纷 | Z某某 | [陕西]紫阳县人民法院 | 2015-05-2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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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 (2018)陕0924民初73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中辰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紫阳县蒿坪镇人民政府 | 紫阳县人民法院 | 2018-03-14 | |
2 | 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紫阳县蒿坪镇人民政府 被告: Z某某 | 紫阳县人民法院 | 2015-08-28 | |
3 |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 (2018)陕0924民初73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中辰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紫阳县蒿坪镇人民政府 |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 190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