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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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9)闽0105民初1784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W某某 被告: 福建省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 | 66371.93 | 一、被告福建省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W某某支付赔偿款66371.93元;
二、驳回原告W某某、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14.19元,减半收取计6807.10元,由原告W某某、W某某共同负担6346.75元,被告福建省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60.35元。被告福建省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460.35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1-16 |
2 | 合同纠纷 | (2018)闽0105民初634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福建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 | 544286 | 驳回原告L某某的起诉。
本案立案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242.86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原告L某某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费手续。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8-03 |
3 | -- | (2011)榕民终字第483号 | 上诉人 | - | 2768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7680元均由市政管理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