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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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5)阿民四商初字第742号 | 原告 | 原告: 黑龙江乾程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哈尔滨龙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桂莲,N某某,W某某 | 200000 | 一、被告哈尔滨龙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黑龙江乾程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20万元;
二、被告哈尔滨龙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黑龙江乾程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利息,自2015年11月12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三、被告L某某、N某某、W某某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龙化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12-3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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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租赁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黑龙江乾程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哈尔滨龙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 2016-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