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京华激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孙建成
91330600799618214N
20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绍兴生态产业园银山路以南
纳税信用等级A级8项;荣誉奖项4项;管理体系认证3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4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0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信用中国 10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330602201221873019273
新标准
绍市环越审〔2020〕77号
绍兴京华激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激光全息防伪膜扩产项目
2020-12-31
2099-12-31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浙0602民初8989号
原告
原告:
绍兴京华激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龙马全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35287.61
一、被告湖北龙马全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绍兴京华激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035287.61元及该款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绍兴京华激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4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541元,由被告湖北龙马全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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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9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浙0602执1237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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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9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浙0602执1237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18-07-09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浙0602执1237号
申请人
-
--
将下列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浩森包装(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包装印刷产业(晋江)基地,组织机构代码:57470144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747014470。 法定代表人林万星。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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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4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浙0602民初13258号
原告
原告:
绍兴京华激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浩森包装(福建)有限公司
869393.2
被告浩森包装(福建)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绍兴京华激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69393.2元,并赔付利息损失(截至2017年11月17日利息为43210元,此后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6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63元,由被告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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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9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浙0602民初13258号
原告
原告:
绍兴京华激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浩森包装(福建)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7-12-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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