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汉王山监狱

正常 西南
何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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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1)川15民终297号
第三人
-
5909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709元,由上诉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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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7
2
--
(2020)川15民特44号
申请人
-
--
驳回申请人四川省汉王山监狱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四川省汉王山监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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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8
3
--
(2020)川1521民初2228号
第三人
原告:
L某某
被告:
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560051
一、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货款560051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从2020年1月9日起以56005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述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08元,减半收取5204元,保全费3670元,两项合计8874元,由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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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0
4
--
(2020)川0105民初162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宜宾柯瑞斯工贸有限公司,四川省久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汉王山监狱
346500
驳回原告L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497.5元,由原告L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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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8
5
--
(2020)川0105民初1620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宜宾柯瑞斯工贸有限公司,四川省久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汉王山监狱
230000
驳回原告D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原告D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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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8
6
--
(2018)川1525民初1374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四川省久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汉王山监狱,Y某某
460000
一、被告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D某某工程款230000元及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23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支付工程款,上述资金利息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省久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四川省汉王山监狱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支付责任。 如果未按照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26元,由被告Y某某、四川省久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各负担27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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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0
7
--
(2018)川1525民初137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四川省久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汉王山监狱,Y某某
692998
一、被告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工程款346499元及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346499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支付工程款,上述资金利息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省久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四川省汉王山监狱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支付责任。 如果未按照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56元,由被告Y某某、四川省久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各负担37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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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0
8
--
(2015)宜民终字第499号
被上诉人
-
361067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716元,由上诉人四川怡诚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负担1672元,由上诉人Y某某、L某某负担504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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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0
9
--
(2014)宜高民初字第290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L某某
被告:
高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四川省汉王山监狱,四川怡诚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
529000
一、由被告四川怡诚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赔偿原告Y某某、L某某因Y某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74881.12元; 二、由被告高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赔偿原告Y某某、L某某因Y某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4960.38元; 三、驳回原告Y某某、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一、二项判决限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履行清结;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0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四川怡诚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负担1800元,由被告高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负担500元,由原告Y某某、L某某共同自行负担67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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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2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川1521民初3955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四川省汉王山监狱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2024-05-22
2
--
(2020)川0105民初1620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宜宾柯瑞斯工贸有限公司,四川省久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汉王山监狱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2020-04-21
3
--
(2018)川1525民初137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四川省久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汉王山监狱,四川省久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汉王山监狱
高县人民法院
2018-11-23
4
--
(2017)川1525民初1207号
被告
原告:
宜宾市翠屏区闽源石材经营部
被告:
四川仟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汉王山监狱
高县人民法院
2017-11-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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