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颐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北民营企业
贾新元
91150200664054108L
5000万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边墙村北生态园内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展开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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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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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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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内0203执1085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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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8
2
追偿权纠纷
(2022)内0203民初2286号
原告
原告:
包头市颐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W某某
612268.3
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包头市颐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305996.45元及以305996.45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2日,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暂计算至2022年3月24日的违约金275.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3元、保全费188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W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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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3
3
合同纠纷
(2020)内0203民初4928号
原告
-
--
一、本诉被告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本诉原告包头市颐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包头市昆都仑区110国道北侧丹拉高速以北天龙生态园内大青山生态住宅区一区B201号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签备案注销手续(合同编号:2014-0301260)。 二、反诉被告包头市鹿鸣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反诉原告G某某办理位于包头市昆都仑区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三、驳回本诉原告包头市颐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G某某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862元(原告包头市颐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包头市颐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762元,由被告G某某负担1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696元(反诉原告G某某已预交),由反诉原告G某某负担3596元,由反诉被告包头市鹿鸣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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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8
4
合同纠纷
(2020)内0203民初4931号
原告
原告:
包头市颐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W某某
27676.8
一、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包头市颐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银行贷款本息27676.80元; 二、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包头市颐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银行本息的赔偿金(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上述27676.80元未付额的每日3?计算); 三、驳回原告包头市颐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W某某负担492元,由原告包头市颐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65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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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4
5
合同纠纷
(2020)内0203民初4935号
原告
原告:
包头市颐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Z某某
--
--
2020-11-06
6
民间借贷纠纷
(2020)内0203民初475号
原告
原告:
包头市颐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Z某某,Z某某
360000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包头市颐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30万元及违约金6万元; 二、被告Z某某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0元(原告包头市颐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被告Z某某、Z某某负担。 财产保全费2320元(原告包头市颐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被告Z某某、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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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6
7
合同纠纷
(2018)内0203民初4176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包头市颐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10573
一、被告包头市颐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和利息10573元; 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包头市颐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2元,原告W某某负担12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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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6
8
合同纠纷
(2018)内0203民初3718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Z某某
被告:
包头市颐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3372.27
一、被告包头市颐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Z某某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和利息3372.27元; 二、驳回原告W某某、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8元,减半收取计12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W某某、Z某某负担1189元,由被告包头市颐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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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2
9
合同纠纷
(2018)内0203民初4177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包头市颐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10663.73
一、被告包头市颐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和利息10663.73元; 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6元,减半收取计13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Y某某负担1270元,由被告包头市颐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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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2

法院公告 2

-

开庭公告 1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内0203民初2264号
原告
原告:
包头市颐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W某某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24-05-16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包头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包头市颐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23-02-17
3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
原告
原告:
包头市颐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通辽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8-08
4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包头市颐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8-02
5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原告:
包头市颐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W某某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22-06-01
6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原告:
包头市颐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W某某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22-05-11
7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
原告
原告:
包头市颐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包头市富益房地产开发公司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22-01-24
8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包头市颐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G某某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22-01-13
9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2020)内0203民初4928号
原告
原告:
包头市颐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G某某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21-10-26
10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包头市颐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W某某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20-10-13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