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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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鲁1502民初4979号 | 被告 | 原告: 山东山工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聊城市东昌府区交通运输局 | 1811821.06 | 一、限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交通运输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山工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811821.06元;
二、驳回原告山东山工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64元,由原告山东山工建设有限公司承担811元,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交通运输局承担105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更多 | 2022-08-18 |
2 | 合同纠纷 | (2019)鲁15民终2539号 | 被上诉人 | - | 6776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76元,由山东山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11-20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鲁1522执保419号 | 被申请人 | - | 1800000 | 对被申请人聊城润成建设有限公司或H某某18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07-08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鲁1522民初3557号 | 被申请人 | - | 1800000 | 对被申请人聊城润成建设有限公司或H某某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予以冻结(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9-07-05 |
5 | 合同纠纷 | (2018)鲁1502民初2192号 | 原告 | 原告: 聊城市东昌府区交通运输局 被告: 山东山工建设有限公司 | 100 | 一、被告山东山工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完成对梁水镇梁八路至王铺村道路的返工,并向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交通运输局交付合格工程;
二、被告山东山工建设有限公司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交付合格工程之日止,按每日100元标准向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交通运输局支付逾期违约金;
三、被告山东山工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交通运输局鉴定费75000元;
四、驳回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交通运输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88元,由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交通运输局承担1052元,被告山东山工建设有限公司承担42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5-15 |
6 | 合同纠纷 | (2018)鲁15民终2332号 | 上诉人 | - | 1414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28元,由聊城市东昌府区交通运输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11-20 |
7 | 其他 | (2018)鲁1502民初7059号 | 被申请人 | - | -- |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润成建设有限公司、H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00万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X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8-09-28 |
8 | 其他 | (2018)鲁1502执保917号 | 被申请人 | - | -- |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润成建设有限公司、H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00万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更多 | 2018-09-28 |
9 | 合同纠纷 | (2018)鲁15民终1540号 | 被上诉人 | - | 2359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672元,由上诉人聊城市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2836元,由上诉人Z某某承担1283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9-21 |
10 | 合同纠纷 | (2018)鲁1502民初7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L某某,L某某 被告: 聊城市东昌府区交通运输局,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282 | 一、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交通运输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L某某、L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41367.8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L某某、L某某对被告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Z某某、L某某、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3282元,由原告Z某某、L某某、L某某负担1718元,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交通运输局负担15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6-2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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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被告 | 原告: 山东聊城市邦成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聊城市东昌府区交通运输局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2024-03-25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鲁1522民初3557号 | 被告 | 原告: N某某 被告: 聊城市东昌府区交通运输局,聊城润成建设有限公司 | 莘县人民法院 | 2019-09-27 | |
3 | 排除妨害纠纷 | (2018)鲁民再497号 | 被申请人 | -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10-12 | |
4 | -- | (2013)聊东民初字第454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N某某,聊城市东昌府区交通局,L某某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2013-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