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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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渝0113民初19155号 | 被告 | 原告: 周某容 被告: 重庆市巴南区城市管理局,重庆市巴南区市政设施管理所 | -- | 准许原告周某容撤诉。
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计310元,由原告周某容负担(已支付) ...更多 | 2024-01-16 |
2 | 其他 | (2014)巴法民初字第04935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重庆单轨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巴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重庆市巴南区市政设施管理所 | 51741.96 | 一、被告重庆单轨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Y某某因本案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51741.96元;
二、驳回原告Y某某对被告重庆市巴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Y某某对被告重庆市巴南区市政设施管理所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逾期支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0元,本院减半收取1870元,由原告Y某某承担1309元,被告重庆单轨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561元(诉讼费已由原告自愿垫交,被告重庆单轨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本院预收的诉讼费不作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4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更多 | 2015-03-2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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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渝0113民初19155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重庆市巴南区市政设施管理所,重庆市巴南区城市管理局,重庆市北控耐德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2024-01-15 | |
2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3)渝0113民初19155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重庆市巴南区市政设施管理所,重庆市巴南区城市管理局,重庆市北控耐德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2023-10-27 | |
3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3)渝0113民初19155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重庆市巴南区市政设施管理所,重庆市巴南区城市管理局,重庆市北控耐德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2023-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