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 | (2023)津0116民初7812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泰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2408.25 |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泰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2408.25元;
二、驳回原告天津市泰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4-12 |
2 | 合同纠纷 | (2022)津0116民初4609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泰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5704 | 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泰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物业管理服务费5704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2-03-23 |
3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2)津0112民初294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泰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骏腾(天津)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500000 | 被告骏腾(天津)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市泰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3.8%标准给付该款自2021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1.5元,由被告骏腾(天津)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2-22 |
4 | 合同纠纷 | (2019)津03民终2094号 | 被上诉人 | - | 1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F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10-29 |
5 | 合同纠纷 | (2019)津0116民初28363号 | 被告 | 原告: F某某 被告: 天津市泰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贻丰家园业主委员会 | 10000 | 驳回原告F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F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9-02 |
6 | 合同纠纷 | (2019)津0116民初23100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泰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10000 | 被告W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泰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止的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房屋物业管理服务费共计2268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7-30 |
7 | 合同纠纷 | (2019)津0116民初23098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泰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10000 | 被告L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泰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止的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房屋物业管理服务费共计2064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7-30 |
8 | 合同纠纷 | (2019)津0116民初23112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泰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10000 | 被告C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泰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止的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房屋物业管理服务费共计2028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7-30 |
9 | 合同纠纷 | (2019)津0116民初23104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泰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10000 | 被告W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泰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止的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房屋物业管理服务费共计2052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7-30 |
10 | 其他 | (2019)津0116民初23105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泰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 | 10000 | 被告T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泰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止的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房屋物业管理服务费共计2052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4-2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5-13 | |
2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2024-03-28 | |
3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3-28 | |
4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2024-03-28 | |
5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3-28 | |
6 | -- | --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天津市泰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3-14 | |
7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3-14 | |
8 | 劳动合同纠纷 | -- | 其他 | -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2023-11-16 | |
9 | 劳动争议 | -- | 其他 | -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2023-10-27 | |
10 | 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 (2022)津0110民初9480号 | 其他 | -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3-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