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交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国家优质工程奖华南
韦敏忠
91450100732200577Q
137389.22万元人民币
-
南宁市青秀区江北大道凌铁段20号;经营场所:南宁市青秀区通达东路1号-1号楼
南宁交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电力业务许可证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369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80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1287

    中标 2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6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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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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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历史 5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历史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46

裁判文书 115

法院公告 10

开庭公告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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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1.涉嫌未办证先开工。
其他
予以全区公布
--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12-26
--
2
南宁交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起,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良信村的29329.08平方米(折合:43.994亩)土地建设南宁市邕宁区美泉路二期项目的行为,属于违法占用土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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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处以罚款,罚款共计293290.8元(计算方法为:29329.08平方米×10元/平方米=293290.8元)。;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29.32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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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291
南宁市邕宁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1-05-26
邕城管行决〔2021〕109号
3
你公司临时取石供料点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遮盖、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
其他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罚款
50000
南宁市邕宁区环保局
2018-12-07
邕环罚字〔2018〕36号

信用中国 24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南水批〔2015〕206号
旧标准
--
--
--
--
南宁市水利局
2
南水批〔2015〕240号
旧标准
--
--
--
--
南宁市水利局
3
南发改法制〔2015〕11号
旧标准
--
--
--
--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
旧标准
--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
--
南宁市青秀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股(办税服务厅)
5
南青审批农复﹝2023﹞7号
新标准
关于南宁东部产业新城智慧产业及配套基础设施工程洞江大桥水行政许可的批复
同意关于南宁东部产业新城智慧产业及配套基础设施工程——张村至六景公路改市政路工程(张村——南玉铁路)——洞江大桥水行政许可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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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5
2025-02-24
南宁市青秀区行政审批局
6
邕审社﹝2024﹞第029001号
新标准
南宁市邕宁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防洪综合评价及防洪要求 (一)依据《报告》,工程位于南宁市邕宁城区河段,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本项目防洪标准采用20年一遇洪水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2014)的相关要求。穿越河段现状为天然未防护河段,两岸均未规划有堤防及护岸工程。因此,本工程与防洪规划是相符合、相适应的。 (二)依据《报告》,本工程与《南宁市良庆区、邕宁区(含五象新区)国土空间分区规划(2021-2035年)》、《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二期(东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协调一致的。根据《南宁市水功能区划图》,新平河未进行水功能区。新平河规划无通航要求,未涉及相关航道及港口规划项目;未进行采砂规划及岸线利用与保护规划,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工程建设并未对河道岸线产生负面影响,也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是符合河湖空间管控要求的。但施工期需加强监管,不能将施工临时建筑物及弃渣等随意堆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 (三)依据《报告》,采用20 年一遇洪水标准,主要建筑物级别为3级,设计工况下一般冲刷深度为0.98m,河底高程64.3m,管顶最小埋深约2.30m,距离冲刷线最小距离为1.32米,满足相关规范最小安全距离不小于1米的要求。因此,本工程与防洪标准及有关技术要求是适应的。 (四)由于本工程穿河管道埋入河床底下,运行期不占用河道行洪面积,不阻水,因此工程建设前后,不产生壅水,对河道原有流态没有影响。管道穿越采用挖沟法进行施工,施工期采用围堰,对枯水期洪水有一定影响,但影响不大,施工时应注意在汛期来临前清理河道及滩地施工区一切临时建筑物、施工器材等,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土、弃渣等废弃垃圾,运至河道主槽外堆放,以尽可能恢复库区河道原有行洪标准,尽量避免由工程施工对泄洪造成的影响。 (五)依据《报告》分析,本项目对现有水利设施以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较小。 (六)依据《报告》分析,工程在施工和建成后,两岸岸坡稳定安全系数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工程建设对岸坡稳定影响较小。 (七)依据《报告》分析,工程建设对防汛抢险基本没有影响。 (八)主体工程设计单位须编制详细施工方案,采取必要的管理、防护和保障措施,减少对河道行洪安全的影响;施工时修建临时道路恢复交通,编制工程施工期度汛方案,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九)工程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必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做好工程施工期岸坡的稳定监测和施工环保工作,发现安全问题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施工场地的弃土、废料应及时清运,不得堆入河中或置于河岸(滩地);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施工场地,并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 (十)工程投入使用后,必须服从水利部门、应急部门的统一调度。 (十一)工程建设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项目业主负责协调,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二)请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工程建设和运行期的日常监督管理。 四、防治及补救措施 工程实施完成后,建议对未有防护的河段左右岸上下游岸坡采用浆砌片石和草皮防护。 五、其他要求 (一)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须通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未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或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二)工程建设和运行造成水利工程损坏、洪涝损失、安全事故,以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有影响的,由你单位负责协调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工程建设须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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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6
2027-02-25
南宁市邕宁区行政审批局
7
市政设施管字[2016]第10023号
旧标准
--
--
--
--
南宁市城市管理局
8
建筑垃圾管字﹝2023﹞第30093号
新标准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消纳)
南宁市河南东堤西园段改扩建工程
2023-11-22
2024-11-21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9
南审经环字﹝2023﹞31号
新标准
建设项目(非辐射类)环境影响报告表(含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关于南宁临空经济示范区电子信息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工程-44号路(七彩路-8号路)建设项目(非辐射类)环境影响报告表(含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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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1
2099-12-31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0
4501A3262
新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
2023-09-26
2026-09-26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裁判文书 11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2)桂72民初22号
被告
原告:
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南宁交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准许原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宁交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南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48000元,减半收取674000元,由原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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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4
2
其他
(2022)桂0108执保578号
其他
-
--
--
2022-03-14
3
其他
(2021)桂0109执保1015号
被申请人
-
--
--
2021-12-23
4
其他
(2021)桂0109执保927号
被申请人
-
--
--
2021-12-09
5
其他
(2021)桂0108执1630号
被执行人
-
--
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2021-08-03
6
合同纠纷
(2020)桂0103民初6787号
原告
原告:
南宁交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江苏宏飞光电集团有限公司
389386
一、被告江苏宏飞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交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工程款388500元; 二、被告江苏宏飞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交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多付工程款的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以388500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时止); 三、被告江苏宏飞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交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保函费886元。 本案受理费7960元,财产保全费2740元,合计10700元,由被告江苏宏飞光电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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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7
其他
(2021)桂71行终93号
第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1-04-25
8
合同纠纷
(2020)桂0108民初4985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南宁交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驳回Y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 3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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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6
9
其他
(2021)桂0108执保45号
其他
-
--
--
2021-01-22
10
其他
(2020)桂7102行初227号
第三人
原告:
广西鼎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
驳回原告广西鼎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广西鼎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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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6

法院公告 10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R某某
隆安县人民法院
2023-05-14
2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R某某
隆安县人民法院
2023-05-14
3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R某某
隆安县人民法院
2023-05-14
4
裁判文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R某某
隆安县人民法院
2023-04-18
5
裁判文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R某某
隆安县人民法院
2023-04-18
6
裁判文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R某某
隆安县人民法院
2023-04-18
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R某某
隆安县人民法院
2022-12-04
8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R某某
隆安县人民法院
2022-12-04
9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R某某
隆安县人民法院
2022-12-04
10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广西宇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Z某某1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2022-08-04

开庭公告 7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桂0103民初11349号
被告
原告:
南宁市中荣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建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宁交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23-10-20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桂0123民初134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湖南省中源航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开工程有限公司,R某某,南宁交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隆安县人民法院
2023-04-03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桂0123民初1342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R某某,湖南省中源航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交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隆安县人民法院
2023-03-06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桂0123民初134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R某某,湖南省中源航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交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隆安县人民法院
2023-02-08
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桂0123民初1342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R某某,南宁交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中源航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隆安县人民法院
2023-02-06
6
其他
(2022)桂0123民初134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南宁交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中源航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R某某
隆安县人民法院
2023-02-06
7
其他
(2022)桂0123民初134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南宁交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中源航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R某某
隆安县人民法院
2023-02-06
8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22)桂民再305号
其他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2-09-08
9
行政合同
(2022)桂71行终176号
其他
-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03-22
1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桂0109民初2759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海南第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H某某,南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宁交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桂林地建建设有限公司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2022-03-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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