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蒗彝族自治县宁利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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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云0724民初525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S某某
被告:
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宁蒗彝族自治县宁利乡人民政府,C某某,J某某
87707.9
一、限被告宁蒗彝族自治县宁利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赔偿原告C某某、S某某各项损失费用43853.95元; 二、限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赔偿原告C某某、S某某各项损失费用43853.95元; 三、被告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被告J某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四、驳回原告C某某、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86.00元,减半收取2693.00元,由原告C某某、S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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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8
2
其他
(2014)宁法民初字第25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宁蒗彝族自治县宁利乡人民政府
24000
准许原告L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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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03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