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布拉沃房车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北民营企业
刘荷鱼
91150203790172551J
300万元人民币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白云路32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2项。展开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企业动态 优质联系人

您是企业关联人员?想要大幅增加商机曝光?虚位以待 点击认证>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7)内0203民初331号
被告
-
80000
一、被告包头市布拉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H某某购车订金8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Z某某不承担上述款项的清偿责任。 三、驳回反诉原告包头市布拉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Z某某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H某某已预交),由被告包头市布拉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反诉原告包头市布拉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反诉原告包头市布拉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7-07-14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7)内0203民初331号
被告
-
80000
一、被告包头市布拉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H某某购车订金8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Z某某不承担上述款项的清偿责任。 三、驳回反诉原告包头市布拉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Z某某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H某某已预交),由被告包头市布拉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反诉原告包头市布拉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反诉原告包头市布拉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7-06-28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内02民终1109号
上诉人
-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4-22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