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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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内0203民初331号 | 被告 | - | 80000 | 一、被告包头市布拉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H某某购车订金8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Z某某不承担上述款项的清偿责任。
三、驳回反诉原告包头市布拉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Z某某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H某某已预交),由被告包头市布拉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反诉原告包头市布拉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反诉原告包头市布拉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7-14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内0203民初331号 | 被告 | - | 80000 | 一、被告包头市布拉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H某某购车订金8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Z某某不承担上述款项的清偿责任。
三、驳回反诉原告包头市布拉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Z某某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H某某已预交),由被告包头市布拉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反诉原告包头市布拉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反诉原告包头市布拉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6-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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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内02民终1109号 | 上诉人 | - |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