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哈密)新能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
陈国忠
9165220059918823X9
275805.115万元人民币
-
新疆哈密市伊州区环城南路21#院
国华(哈密)新能源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电力业务许可证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2

    供应商 140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4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225

    中标 3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4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6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信用中国 1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巴环评价函)2022123号
新标准
关于国华和硕二期50MW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该项目位于和硕县特吾里克镇西北部,G3012吐和高速北侧,中心地理坐标:东经42°19′47.491″,北纬86°48′49.093″,为新建项目。项目占地面积2100亩,安装容量66.9MWp,额定容量50MW。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其中主体工程建设内容为:光伏阵列区(设有光伏组件123942块、逆变器156台、箱变16台),一期预留场地扩建安装63MVA升压变压器1台;辅助工程建设内容为:集电线路、集装箱式储能区、生活办公区(依托一期工程)、储油槽;公用工程建设内容为:给水工程、供热工程,均依托一期工程;环保工程建设内容为:废气治理、废水治理、噪声治理及固废处置。项目建成后运营25年,年平均发电量9919.26万千瓦时。项目总投资2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5万元,占总投资的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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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0
2027-06-20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
哈市环监函﹝2022﹞169号
新标准
关于国华景峡西20万千瓦风电+5万千瓦储能项目送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110kV升压站、110kV输电线路
2022-12-23
2099-12-31
哈密市生态环境局
3
哈市发改能源)202287号
新标准
非跨地(州)110千伏电网项目核准
建设规模及内容:新建一座110kV升压站,站内安装2台主变,容量为 2×100MVA。该升压站以2回110kV线路接入已投运的景峡西220kV汇集站,并扩建一台容量为240MVA的主变,线路长度约11.5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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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4
2025-03-14
哈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
建字第650502202300042
新标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神华国华(哈密)新能源有限公司职工食堂(新能源管理中心附属用房)
2023-09-28
2023-09-28
哈密市自然资源局伊州分局
5
哈市水字﹝2022﹞145号
新标准
关于国华景峡西20万千瓦风电+5万千瓦储能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基本同意国华景峡西20万千瓦风电+5万千瓦储能项目、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基本同意该工程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方法和预测结果;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值;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的原则、依据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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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9
2027-09-29
哈密市水利局
6
哈市环监函(2023)46号
新标准
关于景峡第四风电场新建危废暂存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项目位于新疆哈密风电基地二期景峡第四风电场内,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94°55′20.032″,北纬42°5′9.261″。项目利用原有房屋改建一座危险废物暂存间,建筑面积约15m2,设导流槽和事故池。用于暂存新疆哈密风电基地二期景峡第四风电场产生的废变压器油和废润滑油,采用专用密封铁桶收集。项目总投资16.2万元,均为环保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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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4
2099-12-31
哈密市生态环境局
7
650502202310070101
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神华国华(哈密)新能源有限公司职工食堂(新能源管理中心附属用房)
2023-10-01
2024-09-30
哈密市伊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
伊区政办阅﹝2016﹞68号
新标准
2018年伊州区第十一次政府常务会会议纪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019-01-20
2069-01-19
哈密市自然资源局伊州分局
9
暂缺
旧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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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哈密市国家税务局
10
哈市环监函)202339号
新标准
关于景下第一风电场B区新建危废暂存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
景峡第一风电场B区新建危废暂存间项目位于哈密市东南约140公里景峡第一风电场B区风电场内
2023-03-24
2099-12-31
哈密市生态环境局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新2201民初640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Z某某,国华(哈密)新能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L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8181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国华(哈密)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评估鉴定费7500元;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63元,减半收取计3231元,由被告国华(哈密)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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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0
2
合同纠纷
(2019)新2201民初3510号
被告
原告:
河北京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国华(哈密)新能源有限公司
972679.1
一、被告国华(哈密)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京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剩余质量保证金486339.55元。 二、被告国华(哈密)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京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质量保证金486339.55元的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82元、邮寄送达费30元,由被告国华(哈密)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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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4
3
合同纠纷
(2017)新2201民初293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启东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国华(哈密)新能源有限公司
35266
一、被告启东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租金17633元。 二、被告启东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货款17633元的利息,利息自2017年7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L某某要求被告国华(哈密)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元,由被告启东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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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4
4
合同纠纷
(2017)新2201民初2915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启东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国华(哈密)新能源有限公司
149600
一、被告启东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T某某支付租金74800元。 二、被告启东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T某某支付货款74800元的利息,利息自2017年7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T某某要求被告国华(哈密)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0元,由被告启东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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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4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新22民终385号
上诉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6-05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新2201民初3510号
被告
原告:
河北京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国华(哈密)新能源有限公司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2020-04-18
3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国华(哈密)新能源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2017-09-20
4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哈密龙顺矿山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国华(哈密)新能源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2017-08-1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