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
高继忠
914312271892825572
10000万元人民币
-
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晃山路66号(财政局六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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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3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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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为保障米贝苗族乡碧李桥村易地搬迁集中安置项目顺利实施,根据2016年1月6日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文件下发湘扶办发〔2016〕1号文件《湖南省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确认办法(暂行)》和2017年10月9日新晃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下发晃发改〔2017〕125号关于《新晃县2018年米贝乡碧李桥村安置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新晃经源开发性扶贫有限责任公司开始在米贝乡碧李桥村实施碧李桥村易地搬迁集中安置项目建设。该工程于2016年10月开始征地,2017年6月完成征地,共征用碧李桥村彼竹组蒲海堂等14户集体土地10亩,征地标准为4万元每亩,共支付征地款400945元,全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2017年7月,新晃经源开发性扶贫有限责任公司开始动工修建碧李桥易地搬迁集中安置点,2018年9月竣工,共修建十八套安置房和相关配套附属设施。项目为扶贫项目,属于政府公益类。根据新晃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测绘队出具的勘测成果,该项目实际使用面积为2477m2,其中耕地2054m2,田坎423m2。该项目工程所占土地符合米贝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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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一、责令你公司会退还非法占用的2477m2集体土地。二、没收你公司在非法占用集体土地2477m2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对你公司非法占用集体土地2477m2的行为处以22655元罚款,其中:耕地2054m2按照10元/m2,计币20540元,其他土地423m2按照5元/m2,计币21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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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5
新晃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0-11-12
晃自然资罚字〔2020〕38号
2
为加快城市提质扩容步伐,推进城北风光带生态护岸工程,以全新面貌迎接县60周年庆典,你单位未经批准在晃州镇新坪村(原大湾罗乡新坪村)的国有土地上修建了城北风光带生态护岸工程安置区棚改项目二期(鼓楼广场B地块)安置房。2015年,你单位取得了新晃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核准新晃县城北风光带生态护岸工程安置区棚改项目二期(鼓楼广场B地块)的批复》(晃发改〔2015〕24号)和《关于下达新晃县城北风光带生态护岸工程安置区棚改项目二期(鼓楼广场B地块)基建计划的通知》(晃发改〔2015〕61号),项目建设地点为晃州镇新坪村(原大湾罗乡新坪村),建筑占地面积约285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11780平方米,项目估算总投资1486.31万元。2015年9月20日,该单位与新晃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由二建公司负责建筑施工,委托单位为新晃县房产管理局。三方约定工程规模约12725.26平方米,工程造价按中标价1485.13万元。该单位在未取得《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单》的情况下,于2015年9月20日开始在该宗地上修建城北风光带生态护岸工程安置区棚改项目二期(鼓楼广场B地块)安置房。项目施工及竣工时间为:2015年9月20日至2016年4月30日,所修建安置房共3栋,均为4层混合结构砖房。根据新晃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测绘队出具的勘测结果,该单位在晃州镇新坪村(原大湾罗乡新坪村)的国有土地上修建的城北风光带生态护岸工程安置区棚改项目二期(鼓楼广场B地块)安置房实际占用土地2802.82平方米。该项目所占土地符合晃州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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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一、没收你单位在晃州镇新坪村(原大湾罗乡新坪村)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二、对你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占用2802.82m2土地用于修建鼓楼广场B地块安置房的行为处以42042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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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42
新晃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0-08-17
晃自然资罚字〔2020〕28号
3
为加快城市提质扩容步伐,推进城北风光带生态护岸工程,以全新面貌迎接县60周年庆典,你单位未经批准在晃州镇新坪村(原大湾罗乡新坪村)的国有土地上修建了城北商业楼。2015年12月3日,该单位取得了新晃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鼓楼广场北面商业街工程招标实施方案的核准意见》(晃发改〔2015〕6号)。项目建设地点为晃州镇新坪村(原大湾罗乡新坪村),建筑面积约13859.67平方米,项目估算总投资3197.08万元。2015年12月28日,该单位与四川科隆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由四川科隆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建设施工。双方约定工程合同价款为3197.08万元。该单位在未取得《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单》的情况下,于2016年4月开始在该宗地上修建城北商业楼。项目施工及竣工时间为: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根据新晃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测绘队出具的勘测结果,该单位在晃州镇新坪村(原大湾罗乡新坪村)的国有土地上修建的城北商业楼(1栋、7栋、9栋)实际占用土地1068.29平方米。该项目所占土地符合晃州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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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一、没收你单位在晃州镇新坪村(原大湾罗乡新坪村)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二、对你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占用1068.29m2土地用于修建城北商业楼的行为处以16024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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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24
新晃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0-08-17
晃自然资罚字〔2020〕29号
4
为加快城市提质扩容步伐,推进城北风光带生态护岸工程,以全新面貌迎接县60周年庆典,你单位未经批准在晃州镇新坪村(原大湾罗乡新坪村)的国有土地上修建了城北风光带生态护岸工程安置区棚改项目二期(鼓楼广场A地块)安置房。2015年4月15日,你单位取得了新晃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核准新晃县城北风光带生态护岸工程安置区棚改项目二期(鼓楼广场A地块)的批复》(晃发改〔2015〕26号),该项目建设地点为晃州镇新坪村(原大湾罗乡新坪村),项目批复建筑面积共14200.83平方米,项目估算总投资1573.45万元。你单位与湖南金泰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由湖南金泰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建筑施工,委托单位为新晃县房产管理局。三方约定工程规模约14200.83平方米,工程造价按中标价1540.7万元。你单位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单》的情况下,于2015年11月11日开始在该宗地上修建城北风光带生态护岸工程安置区棚改项目二期(鼓楼广场A地块)安置房。项目施工及竣工时间为:2015年11月11日至2016年8月7日,所修建安置房共3栋,均为6层混合结构砖房。根据新晃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测绘队出具的勘测结果,你单位在晃州镇新坪村(原大湾罗乡新坪村)的国有土地上修建的城北风光带生态护岸工程安置区棚改项目二期(鼓楼广场A地块)安置房实际占用土地2751.55平方米。该项目所占土地符合晃州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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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一、没收你单位在晃州镇新坪村(原大湾罗乡新坪村)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二、对你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占用2751.55m2土地用于修建鼓楼广场A地块安置房的行为处以42172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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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72
新晃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0-08-11
晃自然资罚字〔2020〕27号
5
为加快城市提质扩容步伐,推进城北风光带生态护岸工程,以全新面貌迎接县60周年庆典,你单位未经批准在晃州镇新坪村(原大湾罗乡新坪村)的国有土地上修建了鼓楼广场地下商场。你单位于2015年5月7日取得新晃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下达新晃县城北鼓楼广场工程基建计划的通知》(晃发改〔2015〕45号),项目建设地点为晃州镇新坪村(原大湾罗乡新坪村),主要建设内容为鼓楼广场、地下商场、连廊工程,计划总投资5160.95万元。2015年6月30日,你单位与四川科隆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由四川科隆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建设施工。双方约定工程合同价款为5160.95万元(含鼓楼、广场、连廊、园林景观、道路及配套项目)。你单位在未取得《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单》的情况下,于2015年7月1日开始在该宗地上修建鼓楼广场地下商场。项目施工及竣工时间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根据新晃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测绘队出具的勘测结果,你单位在晃州镇新坪村(原大湾罗乡新坪村)的国有土地上修建的鼓楼广场地下商场实际占用土地9674.11平方米。该项目所占土地符合晃州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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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一、没收你单位在晃州镇新坪村(原大湾罗乡新坪村)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二、对你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占用9674.11m2土地用于修建鼓楼广场地下商场的行为处以145112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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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112
新晃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0-08-11
晃自然资罚字〔2020〕26号
6
为加快城市提质扩容步伐,推进城北风光带生态护岸工程,安置区棚改项目安置房,你单位未经批准在晃州镇民主村(原机制总厂及原晃州汽修厂)的国有土地上实施城北风光带生态护岸工程安置区棚改项目,修建了安置房3栋。2014年9月你单位取得新晃县发展和改革局(晃发改[2014]127号)《关于新晃县城北风光带生态护岸工程安置区棚改项目的备案批复》、(晃发改[2014]134号)《关于下达新晃县城北风光带生态护岸工程安置区棚改项目基建计划的通知》,于2015年4月15日,取得新晃县发展和改革局(晃发改[2015]31号)《关于核准新晃县城北风光带生态护岸工程安置区棚改项目二期(原机制总厂39户地块)的批复》,项目建设地点为晃州镇民主村(原机制总厂及原晃州汽修厂)。项目批复用地总面积7051.76平方米,建筑面积17270.34平方米,总投资2239.73万元。你单位分别于2014年12月8日、2015年7月28日,与新晃县第一建筑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由新晃县第一建筑公司负责建筑施工,委托单位为新晃县房产管理局。三方约定工程规模约17034平方米,工程造价按中标价1947万元。你单位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单》的情况下,于2014年12月开始在该宗地上修建新晃县城北风光带生态护岸工程安置区棚改项目安置房。项目建设分两期实施,其中,1、2栋为第一期,施工及竣工时间为:2014年12月10日至2015年11月30日;3栋为第二期,施工及竣工时间为: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6月31日,均为7层混合结构砖房。根据新晃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测绘队出具的勘测结果,你单位在晃州镇民主村(原机制总厂及原晃州汽修厂)的国有土地上实施城北风光带生态护岸工程安置区棚改项目,修建安置房实际占用土地2294.96平方米。该项目所占土地符合晃州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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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一、没收你单位在晃州镇民主村(原机制总厂及原晃州汽修厂)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二、对你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占用2294.96m2土地用于修建城北风光带生态护岸工程安置区棚改项目安置房的行为处以34424元罚款,即:2294.96m2×15元=344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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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24
新晃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0-08-10
晃自然资罚字〔2020〕25号
7
为了完善新晃县高铁西站站前广场配套功能,改善广场及周边环境,你单位在晃州镇高铁新村修建了站前广场综合楼。2016年3月18日,你单位取得新晃县发展和改革局(晃发改[2016]30号)关于《新晃县高铁西站站前广场综合楼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项目建设地点为晃州镇高铁新村(原方家屯乡方家屯村)。项目批复总占地面积562平方米,建筑面积2200平方米,总投资600万元。2016年11月28日,你单位与新晃县第一建筑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由新晃县第一建筑公司负责建筑施工,委托管理单位为新晃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三方约定工程规模约2198.8平方米,工程造价按中标价3727446.01元。2016年11月,你单位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单》的情况下,开始在该宗地上修建站前广场综合楼,2017年3月完工,为3层楼结构砖房。根据新晃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测绘队出具的勘测结果,你单位在晃州镇高铁新村(原方家屯乡方家屯村)修建高铁西站站前广场综合楼实际占用土地1273.12平方米,为国有土地。工程所占土地符合晃州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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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一、没收你单位在晃州镇高铁新村(原方家屯乡方家屯村)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二、对你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占用1273.12m2土地用于修建高铁西站站前广场综合楼的行为处以19096.8元罚款(1273.12m2×15元=1909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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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97
新晃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0-07-10
晃自然资罚字〔2020〕14号
8
为建设农村综合服务平台,根据2016年5月26日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和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联合下发湘发改投资〔2016〕416号文件《关于统筹推进全省农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新晃县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推进农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晃经源开发性扶贫有限责任公司开始在米贝乡阿界村实施农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用地来源为米贝乡阿界村村支两委提供。该工程于2016年4月动工修建,2018年12月竣工。共修建两栋砖木结构房屋(一栋为农村综合服务平台、一栋为百姓大舞台)和相关配套附属设施。项目为省重点工程,属于政府公益类项目,建设资金由你公司通过县财政银行转账方式全部支付到位。根据新晃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测绘队出具的勘测成果,该项目实际使用面积为1252m2,其中耕地839m2,其他住宅用地258m2,田坎155m2。该项目工程所占土地符合米贝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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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一、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1252m2集体土地。二、没收你公司在非法占用集体土地1252m2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对你公司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行为处以10455元罚款,其中:耕地839m2按照10元/m2,计币8390元,其他土地413m2按照5元/m2,计币20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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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5
新晃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0-06-28
晃自然资罚字〔2020〕16号
9
为建设农村综合服务平台,根据2016年5月26日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和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联合下发湘发改投资〔2016〕416号文件《关于统筹推进全省农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新晃县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推进农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晃经源开发性扶贫有限责任公司开始在凉伞镇凉伞村实施农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用地来源为凉伞镇凉伞村村支两委提供。该工程于2016年12月动工修建,2017年3月竣工。共修建两栋砖木结构房屋(一栋为农村综合服务平台、一栋为百姓大舞台)和相关配套附属设施。项目为省重点工程,属于政府公益类项目,建设资金由你公司通过县财政银行转账方式全部支付到位。根据新晃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测绘队出具的勘测成果,该项目实际使用面积为1902m2,其中耕地1698m2,田坎204m2。该项目工程所占土地符合米贝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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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一、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1902m2集体土地。二、没收你公司在非法占用集体土地1902m2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对你公司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行为处以18000元罚款,其中:耕地1698m2按照10元/m2,计币16980元,其他土地204m2按照5元/m2,计币10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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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新晃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0-06-28
晃自然资罚字〔2020〕18号
10
为建设农村综合服务平台,根据2016年5月26日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和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联合下发湘发改投资〔2016〕416号文件《关于统筹推进全省农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新晃县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推进农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晃经源开发性扶贫有限责任公司开始在凉伞镇大田村实施农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用地来源为凉伞镇大田村村支两委提供。该工程于2017年7月动工修建,2017年11月竣工。共修建两栋砖木结构房屋(一栋为农村综合服务平台、一栋为百姓大舞台)和相关配套附属设施。项目为省重点工程,属于政府公益类项目,建设资金由你公司通过县财政银行转账方式全部支付到位。根据新晃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测绘队出具的勘测成果,该项目实际使用面积1330为m2,其中:内陆滩涂1263m2,其他草地67m2。该项目工程所占土地符合凉伞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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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一、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1330m2集体土地。二、没收你公司在非法占用集体土地1330m2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对你公司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行为处以6650元罚款,其他土地1330m2按照5元/m2,计币6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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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50
新晃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0-06-28
晃自然资罚字〔2020〕20号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湘1227执640号
被执行人
-
--
--
2021-11-30
2
合同纠纷
(2020)湘12民终55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0-01-20
3
合同纠纷
(2019)湘1227民初2033号
被告
原告:
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新晃侗族自治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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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2
4
合同纠纷
(2019)湘12民终2603号
被上诉人
-
--
一、撤销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227民初163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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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5
5
合同纠纷
(2019)湘1227民初1638号
被告
原告:
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新晃侗族自治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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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7
6
合同纠纷
(2019)沪0115民初31047号
其他
-
--
未公布
2019-04-28
7
合同纠纷
(2019)沪0115民初31047号
其他
-
--
未公布
2019-04-26
8
申请保全案件
(2018)闽0203财保36号
被申请人
-
1546789.88
查封、扣押、冻结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新晃侗族自治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46789.88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滨海新区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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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3
9
申请保全案件
(2018)闽0203财保35号
被申请人
-
1019463.01
查封、扣押、冻结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新晃侗族自治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19463.01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滨海新区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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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3
10
民间借贷纠纷
(2017)湘1227执32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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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1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1)湘1227民初86号
被申请人
-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05-26
2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19)湘1227民初1638号
被告
原告:
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新晃侗族自治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9-08-28
3
借款合同纠纷
(2016)湘1227民初866号
原告
原告:
新晃侗族自治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会同县八七青年林场有限公司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6-12-21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