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长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蔡富明
913303007511976845
101267.967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蟾河工业区
德长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电力业务许可证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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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4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6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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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涉嫌超标排放废气
其他
罚款560000元
560000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
2021-12-06
--
2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环乐罚〔2021〕91号当事人:德长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胜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511976845地址:乐清市柳市镇蟾河工业区德长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一、调查情况和违法事实、证据2021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当日,我局依法予以立案。现已查明,德长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位于乐清市柳市镇蟾河工业区,已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环审〔2005〕594号)并通过验收(环验〔2014〕282号),主要从事生活垃圾、农业废弃物焚烧发电作业。2021年8月26日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将固化飞灰(约得45吨)、石棉废物(含水重量约12.5吨)与其他杂物(飞灰螯合剂若干桶、活性碳原料若干袋)一起贮存,未能及时清理危废仓库,涉嫌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于2021年8月26日当日就将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故我局不再开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具体有以下证据: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现场布局、敏感点及周边情况;2、现场拍摄照片1份10张共10页,表明当事人现场及危废堆放的基本情况;3、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公司将固化飞灰、石棉废物与其他杂物一起贮存,未能及时清理危废仓库的事实;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表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6、环审〔2005〕594号、环验〔2014〕282号文件复印件(部分)各1份,表明当事人已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我局于2021年9月22日做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乐罚告〔2021〕91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及期限。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26日直接送达到当事人并签收。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2021年9月27日当事人提交了关于执法检查的情况说明(德长环保〔2021〕44号),要求免于行政处罚。当事人没有认识到危险废物与其它杂物一直贮存的危害性和难料的后果,虽违法行为能及时改正,但要求免于行政处罚的理由不予采纳;当事人未提出要求听证的申请,主动放弃权利。我局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等有关规定,确定处罚数额。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1、德长环保〔2021〕44号情况说明1份,当事人要求免于行政处罚;2、2021年10月21日现场检查和现场照片各1份,说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改正;3、收件回执1份。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之规定,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壹拾玖万玖仟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凭此决定书,到乐清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一队开具乐清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电子)后,罚款缴至乐清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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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
199000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10-25
温环乐罚〔2021〕91号
3
未按规定贮存危物
其他
罚款199000元
199000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
2021-10-25
--
4
德长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位于乐清市柳市镇蟾河工业区,已经环保部门审批(环审[2005]594号)并通过验收(环验[2014]282号),主要从事生活垃圾、农业废弃物焚烧发电作业。2021年8月26日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公司将固化飞灰、石棉废物与其他杂物一起贮存,未能及时清理危废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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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10-25
温环乐罚〔2021〕第2000060号

信用中国 1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330301200918678266928
新标准
330301200918678266928
德长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2020-09-18
2099-12-31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
旧标准
--
[一照一码]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
--
市场监管局(企业注册)
3
-
旧标准
--
[一照一码]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
2065-12-14
市场监管局(企业注册)
4
330301190807610676494
新标准
330301190807610676494
德长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2019-08-07
2099-12-31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5
330301200323218479390
新标准
330301200323218479390
德长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2020-03-23
2099-12-31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6
旧标准
--
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变更)
--
--
水利局
7
浙乐环卫第2023005号
新标准
330382231208812145588
浙乐环卫第2023005号
2023-12-11
2099-12-31
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8
浙CE2015A4005
旧标准
--
排污许可
--
2067-05-03
柳市环保局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9)浙03民终7211号
被上诉人
-
112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S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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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6
2
其他
(2019)浙0382民初593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S某某,德长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德环水泥预制品有限公司,L某某,Y某某
11200
驳回原告S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0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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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2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8)鲁0911执1849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延迟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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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30
4
其他
(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1097号
原告
原告:
德力西长江环保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1200
准予原告德力西长江环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德力西长江环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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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8
5
其他
(2014)浙温民初字第5号
被告
原告:
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德长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31811000
准许原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855元,减半收取100427.5元,由原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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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1
6
其他
(2014)浙温民初字第5号
被告
原告:
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德长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31811000
准许原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855元,减半收取100427.5元,由原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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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1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167-1号
原告
原告:
德力西长江环保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羽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被告江苏羽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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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27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浙0382民诉前调2465号
被告
原告:
R某某
被告:
H某某,中易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港丰锅炉有限公司,德长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4-03-27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3)浙0382民初10368号
被告
原告:
靖江科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德长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3-11-17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浙0482民初3535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中心支公司,R某某,德长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2-10-12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浙0482民诉前调230号
被申请人
-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2-03-18
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浙0482民初3566号
被告
原告:
浙江博泓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平湖市德长环保有限公司,德长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0-10-13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