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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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22-07-09 | 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15-07-14 | 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16-02-25 | 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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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川0903执1731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10-15 |
2 | 其他 | (2019)川0903民初3549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展视广告有限公司 | 960000 | 被告四川展视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遂宁公务段支付维护费人民币480000元及损失,损失计算方式:以维护费人民币48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若未在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维护费,上述利率计算至维护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00元,由被告四川展视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2-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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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川0903民初3549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遂宁工务段 被告: 四川展视广告有限公司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