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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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昆环保复〔2017〕56号 | -- | 昆明石林太阳能并网光伏实验示范电站(示范区) | -- | 2099-12-31 |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 | |
2 | 空 | -- | 不详 | -- | 2099-12-31 | 石林彝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
3 | ﹝石税﹞许变准字﹝2022﹞第﹝4﹞号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准予你(你单位)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 | 2022-04-27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石林彝族自治县税务局 | |
4 | 530100D00000000705637 | 营业执照 | 市场准入 | 2009-05-15 | 2059-05-15 | 石林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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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3)昆民一初字第8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华能石林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云南天达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4294215.39 | 一、云南天达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4294215.39元及该款自2013年1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
二、驳回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6279.01元,由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承担29708.70元,由云南天达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36570.31元。保全费5000元,由云南天达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更多 | 2013-06-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