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邕宁区城市管理局(南宁市邕宁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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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桂0109民初639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广西鸿林建设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宁区城市管理局
181755.1
1、被告南宁市邕宁区城市管理局在欠付被告广西鸿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121755.10元范围内对原告S某某被拖欠工程款60000元承担责任。 二、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义务人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履行完毕。义务人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416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S某某负担745元,被告南宁市邕宁区城市管理局在欠付被告广西鸿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负担6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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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1
2
其他
(2021)桂0109民初3037号
原告
-
--
对起诉人南宁市邕宁区城市管理局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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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邕少民初字第21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南宁市邕宁区城市管理局,南宁市邕宁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H某某,Y某某,广西南宁桂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05470.59
一、被告南宁市邕宁区城市管理局、南宁市邕宁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赔偿原告Y某某超出交强险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损失共53303.72元中的90%即47973.35元,扣除其已经赔偿10000元,尚应赔偿37973.35元; 二、被告南宁市邕宁区城市管理局、南宁市邕宁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赔偿原告Y某某超出交强险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亲属处理事故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损失共5937.65元中的90%即5343.89元; 三、被告南宁市邕宁区城市管理局、南宁市邕宁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赔偿原告Y某某超出交强险财产损失2200元中的90%即1980元。 四、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54元(原告已预交1827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654元,被告南宁市邕宁区城市管理局、南宁市邕宁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担3000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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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30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桂0109民初639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广西鸿林建设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宁区城市管理局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2022-04-21
2
--
(2015)邕刑初字第74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L某某,L某某,Y某某,W某某
被告:
Z某某,H某某,广西南宁桂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D某某,南宁市邕宁区城市管理局,南宁市权生木材加工厂,L某某,C某某,L某某,L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2015-10-28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邕少民初字第21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H某某,南宁市邕宁区城市管理局,Y某某,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南宁桂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宁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2015-08-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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