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电力公司湘潭城西供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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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石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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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

裁判文书 1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0)潭中民三终字第122号
被上诉人
-
1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Z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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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18
2
合同纠纷
(2010)潭民一初字第603号
原告
原告:
湖南省电力公司湘潭城西供电局
被告:
L某某
5068.52
由被告L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湖南省电力公司湘潭城西供电局支付电费3492.72元,并支付违约金1575.80元,合计5068.5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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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06
3
合同纠纷
(2010)潭民一初字第602号
原告
原告:
湖南省电力公司湘潭城西供电局
3636.1
由被告Z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湖南省电力公司湘潭城西供电局支付电费2758.90元,并支付违约金877.20元,合计3636.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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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06
4
合同纠纷
(2010)潭民一初字第604号
原告
原告:
湖南省电力公司湘潭城西供电局
被告:
L某某
3767.43
由被告L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湖南省电力公司湘潭城西供电局支付电费2886.13元,并支付违约金881.3元,合计3767.4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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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06
5
合同纠纷
(2010)潭民一初字第631号
原告
原告:
湖南省电力公司湘潭城西供电局
被告:
H某某
4861.11
由被告H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湖南省电力公司湘潭城西供电局支付电费3493.31元,并支付违约金1367.8元,合计4861.1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H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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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05
6
合同纠纷
(2010)潭民一初字第640号
原告
原告:
湖南省电力公司湘潭城西供电局
被告:
Z某某
3854.67
由被告Z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湖南省电力公司湘潭城西供电局支付电费2671.87元,并支付违约金1182.8元,合计3854.6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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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05
7
合同纠纷
(2010)潭民一初字第625号
原告
原告:
湖南省电力公司湘潭城西供电局
被告:
Z某某
7614.98
由被告Z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湖南省电力公司湘潭城西供电局支付电费5864.18元,并支付违约金1750.8元,合计7614.9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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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02
8
合同纠纷
(2010)潭民一初字第051号
原告
原告:
湖南省电力公司湘潭城西供电局
被告:
Z某某
1270.06
由被告Z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湖南省电力公司湘潭城西供电局支付电费1270.0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10元,由原告湖南省电力公司湘潭城西供电局负担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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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18
9
合同纠纷
(2010)潭民一初字第062号
原告
原告:
湖南省电力公司湘潭城西供电局
被告:
Z某某
2270.6
由被告Z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湖南省电力公司湘潭城西供电局支付电费2270.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15元,由原告湖南省电力公司湘潭城西供电局负担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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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18
10
合同纠纷
(2010)潭民一初字第054号
原告
原告:
湖南省电力公司湘潭城西供电局
被告:
Z某某
11053.6
由被告Z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湖南省电力公司湘潭城西供电局支付电费7178.30元,并支付违约金3875.30元,合计11053.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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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16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10)潭民一初字第603号
原告
原告:
湖南省电力公司湘潭城西供电局
被告:
L某某
湘潭县人民法院
2010-07-06
2
--
(2010)潭民一初字第604号
原告
原告:
湖南省电力公司湘潭城西供电局
被告:
L某某
湘潭县人民法院
2010-07-06
3
--
(2010)潭民一初字第602号
原告
原告:
湖南省电力公司湘潭城西供电局
被告:
Z某某
湘潭县人民法院
2010-07-06
4
供用电合同纠纷
(2010)潭民一初字第640号
原告
原告:
湖南省电力公司湘潭城西供电局
被告:
Z某某
湘潭县人民法院
2010-07-05
5
--
(2010)潭民一初字第631号
原告
原告:
湖南省电力公司湘潭城西供电局
被告:
H某某
湘潭县人民法院
2010-07-05
6
--
(2010)潭民一初字第625号
原告
原告:
湖南省电力公司湘潭城西供电局
被告:
Z某某
湘潭县人民法院
2010-07-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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