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监狱

正常 西南
刘开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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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1)云06民终3232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郑某贵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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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7
2
--
(2020)云0602民初6196号
原告
原告:
云南省昭通监狱
被告:
H某某
150000
一、原告云南昭通监狱与被告H某某于2010年9月28日签订的《监狱土地出租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即租赁期限2031年2月1日至2041年1月31日的部分无效; 二、驳回原告云南昭通监狱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云南昭通监狱负担825元,由被告H某某负担8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间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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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5
3
--
(2018)云0602民初4468号
原告
原告:
云南省昭通监狱
被告:
X某某
1453452
一、由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云南省昭通监狱土地租金559020元,违约金167706元,共计:726726元; 二、由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云南省昭通监狱位于昭阳区菁门办事处十一社放羊冲土地共计57.54亩(土地使用权证为《昭市国用(97)字第》JY-1、JY-2、JY-3); 三、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的起止时间为自款到期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1390元,由被告X某某负担10905元,由原告云南省昭通监狱负担4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间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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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5
4
--
(2016)云0625民初1299号
第三人
原告:
W某某
被告:
L某某
12000
驳回原告W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W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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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0
5
--
(2016)云民再59号
被申请人
-
--
维持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昭中民二终字第294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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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4
6
--
(2016)云民抗10号
被申请人
-
--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16-06-07
7
--
(2014)云高民申字第665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C某某、Y某某的再审申请
2014-10-28
8
--
(2014)昭中民二终字第294号
被上诉人
-
431733
一、维持昭阳区人民法院(2013)昭阳民初字79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昭阳区人民法院(2013)昭阳民初7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撤销由S某某赔偿C某某、Y某某抢救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人民币44433.4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付清)。 三、由S某某赔偿C某某、Y某某抢救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人民币88866.8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付清)。 一审案件受理费7776元(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7776元(缓交),共计15552元,由C某某、Y某某承担12441.60,S某某承担3110.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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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1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1)云0602民初6968号
原告
原告:
云南省昭通监狱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2021-12-3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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