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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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000023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2023-01-03 | 2026-01-03 | 新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 | 2022000025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2023-01-03 | 2026-01-03 | 新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3 | 2022000024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2023-01-03 | 2026-01-03 | 新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4 | 2022000015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2023-01-03 | 2026-01-03 | 新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5 | 2022000019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2023-01-03 | 2026-01-03 | 新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6 | 2022000020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2023-01-03 | 2026-01-03 | 新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7 | 2022000021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2023-01-03 | 2026-01-03 | 新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8 | 2023第(169) | 许变更准字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3-06-26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新源县税务局 | |
9 | 2022000018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2023-01-03 | 2026-01-03 | 新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0 | 新排字第20230076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 准予许可 | 2023-04-27 | 2028-04-27 | 新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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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新4025民初1364号 | 原告 | 原告: 伊犁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D某某喜 | -- | 本案按原告伊犁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23-06-20 |
2 | 其他 | (2022)新4025民初562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N某某 被告: 伊犁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源县贵宾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 | 73953 | 一、被告伊犁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N某某赔付因漏水造成财产损失59162元;
二、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N某某赔付因漏水造成财产损失14791元;
三、驳回原告H某某、N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8元、保全费809元,由被告伊犁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54元,被告L某某负担4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更多 | 2022-06-20 |
3 | 其他 | (2022)新4025民初562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N某某 被告: 伊犁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源县贵宾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 | --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 2022-03-16 |
4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1)新4025民初292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Z某某,C某某,新源县固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C某某,伊犁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72218 | 一、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C某某经济损失72218元。
二、被告新源县固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C某某、被告Z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2元,减半收取1701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881元,由被告C某某负担8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更多 | 2021-03-18 |
5 | 合同纠纷 | (2019)新4025民初2167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L某某,Z某某 被告: 伊犁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343522.26 | 一、被告伊犁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Z某某、L某某交付新源县青年街世纪名都小区1号楼1单元201室的商品房;
二、被告伊犁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Z某某、L某某支付违约金21510元,并于购房款322012.26元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一向原告Z某某、L某某支付自2019年7月15日至被告伊犁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交付新源县青年街世纪名都小区1号楼1单元201室商品房期间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Z某某、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4元,由原告Z某某、L某某负担516元,被告伊犁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更多 | 2019-09-17 |
6 | 合同纠纷 | (2018)新4025民初2928号 | 其他 | - | -- | -- | 2018-11-03 |
7 | 合同纠纷 | (2018)新4025民初1804号 | 被告 | 原告: 新源县博瑞特热能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伊犁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3927.91 | 一、被告伊犁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源县博瑞特热能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用热费78273.26元。
二、被告伊犁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源县博瑞特热能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15654.65元。
三、驳回原告新源县博瑞特热能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26元,减半收取1963元,由原告新源县博瑞特热能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89元,被告伊犁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更多 | 2018-08-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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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新4025民初400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伊犁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新源县人民法院 | 2024-04-26 | |
2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19)新4025民初2167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L某某 被告: 伊犁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新源县人民法院 | 2019-09-19 | |
3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2019)新4025民初2167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L某某 被告: 伊犁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新源县人民法院 | 2019-08-28 | |
4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2018)新40民终1880号 | 上诉人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2018-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