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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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22-07-13 | 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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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5)秦商初字第2938号 | 被告 | 原告: 南京正大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长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陕西长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杜成刚 | 45000 | 一、被告陕西长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正大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旅游团款4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自2015年12月25日起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杜成刚对被告陕西长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陕西长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对被告陕西长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的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南京正大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元,由被告长城国旅公司、长城国旅榆林分公司、杜成刚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76) ...更多 | 2016-05-0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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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5)秦商初字第02938号 | 被告 | 原告: 南京正大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长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陕西长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D某某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2016-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