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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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浙0602民初3208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皋埠支行 被告: 绍兴安格尔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锡仪试验机制造有限公司,钱森根,C某某,Q某某,M某某 | 910400 | 准许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皋埠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52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1452元,由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皋埠支行负担 ...更多 | 2019-04-30 |
2 | 申请保全案件 | (2019)浙0602财保81号 | 被申请人 | - | 910307.75 |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绍兴安格尔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锡仪试验机制造有限公司、Q某某、C某某、Q某某、M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910307.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19-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