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正常 华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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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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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经批准,于2023年12月擅自在位于临猗县城9392.44平方米集体土地修建道路
其他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9392.44平方米土地退还至原集体经济组织;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9392.4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3、罚款1416146元(标准耕地527.87平方米,300元/平方米,建设用地5151.29平方米,100元/平方米,其他农用地3713.28平方米,20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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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6146
运城市临猗县自然资源局
2023-12-27
临自然资处字〔2023〕第023号

裁判文书 2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18)晋0821民初1882号
第三人
原告:
M某某
被告:
H某某
12000
撤销H某某与临猗县城市房屋征收管理中心所签的编号009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协议。 驳回M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H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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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8
2
--
(2018)晋0821民初1259号
被告
原告:
N某某
被告:
临猗县洁达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临猗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准许原告N某某撤回对临猗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的起诉。
2018-09-26
3
--
(2018)晋0821民初1323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临猗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150850
驳回原告M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7元,退回原告M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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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30
4
--
(2017)晋08民终980号
被上诉人
-
12000
一、撤销临猗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1民初1604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上诉人L某某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共计200元,退还上诉人L某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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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9
5
--
(2017)晋0821民初2344号
原告
原告:
临猗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被告:
山西鑫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某某
9126513
被告山西鑫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临猗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支付代偿款9126513元。 案件受理费75685元(缓交),由被告山西鑫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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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7
6
--
(2017)晋0821民初1525号
原告
原告:
临猗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被告:
山西鑫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某某
9126429
本案按原告临猗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5685元(缓交),减半收取37842.5元,由原告临猗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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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6
7
--
(2016)晋0821民初2373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临猗县峨眉公园建设管理中心,临猗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67997
被告临猗县峨眉公园建设管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S某某人身损失67997元(75552.34*90%)。 原告监护人承担7555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30元,被告临猗县峨眉公 园建设管理中心承担2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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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31
8
--
(2016)晋0821民初1879号
第三人
原告:
W某某
被告:
W某某
50
准许原告W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50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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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4
9
--
(2016)晋0821民初1852号
第三人
原告:
W某某
被告:
W某某
10000
准予原告W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W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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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2
10
--
(2016)晋0821执异13号
第三人
-
--
驳回异议人临猗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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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5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原告
原告:
临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被告:
山西鑫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4-16
2
--
--
原告
原告:
临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被告:
山西鑫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4-16
3
其他
--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临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永济市人民法院
2023-07-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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