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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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鄂0527民初1390号 | 原告 | 原告: 济南认识医疗器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 | 620000 | 一、T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济南认识医疗器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62万元。
二、驳回济南认识医疗器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00元,由济南认识医疗器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050元,T某某负担5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2-10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鲁0112民初1918号 | 原告 | 原告: 济南认识医疗器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威视康商贸有限公司 | 1769956 | 一、限被告青岛威视康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认识医疗器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884978元。
二、限被告青岛威视康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认识医疗器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33万元(40万元-7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日起计算;以27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9日起计算;以284978元(884978元-33万元-27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6日起计算;以上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被告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青岛威视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7-0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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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济南认识医疗器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2-11-09 | |
2 |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济南认识医疗器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 | 宜昌市秭归县人民法院 | 2021-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