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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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年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叶泽湖村土地建造P+R停车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更多 | 2016年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叶泽湖村土地建造P+R停车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该单位罚款人民币290178元的行政处罚。 ...更多 | 290178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江陵街道办事处 | 2021-08-06 | 江办综罚告字〔2020〕GT004号 | |
2 | 2018年9月起,擅自占用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区、姚家庄村、吴新村土地65218平方米,用于建设苏州国际快速物流通道二期工程—东吴南路对接鲈乡北路工程 ...更多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5218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道路及附属设施65218平方米;
2.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元的罚款,计1×65218=65218元。 ...更多 | -- |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020-10-23 | 苏土罚字〔2020〕3号 | |
3 | 2020年7月21日,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郭振华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更多 | 2020年7月21日,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郭振华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被扣押的过期食品,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佰陆拾圆的行政处罚。 ...更多 | 360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江陵街道办事处 | 2020-08-13 | 江办综告字〔2020〕SJ0020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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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苏行审环评准字﹝2020﹞第2号 | 苏行审环评准字[2020]第2号 | 同意,具体见苏行审环评[2020]2号 | 2020-03-19 | 2099-12-31 | 苏州市行政审批局 | |
2 | 320509202004090102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吴新村雨污水分流改造工程 管长4600米,管径de110~DN400 323.56万元 | 2020-04-09 | 2099-12-31 |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
3 | 苏行审环诺﹝2020﹞50079号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2020-320509-48-01-512174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港新建路网工程项目 | 2020-10-28 | 2099-12-31 | 苏州市行政审批局 | |
4 | 320509201711150502 | -- | 屯村污水管道改造一期工程(加泾桥-同周公路) | -- | 2099-12-31 | 苏州市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5 | 320509201711150602 | -- | 屯村污水管道改造工程一期项目-屯村污水管道改造一期工程(邱舍路-盐船港,松汾线-东太湖大道) | -- | 2099-12-31 | 苏州市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6 | 320509202008140502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三里桥村北区雨污水改造项目 管线长度2540.77米 654.66万元 | 2020-08-14 | 2099-12-31 |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
7 | 吴江交航许字[2018]00003号 | -- | 因苏州国际快速物流通道二期工程——东吴南路对接鲈乡北路工程建设需要,需在瓜泾港瓜泾闸西侧段新建跨东太湖大桥一座,望同意。 ...更多 | -- | 2099-12-31 | 吴江区航道管理处 | |
8 | 320509201711080102 | -- | 淞山河污水截流管网建设工程 | -- | 2099-12-31 | 苏州市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9 | 吴江交航许字[2017]00004号 | -- | 在吴芦线航道原浮玉洲桥段新建浮玉洲桥 | -- | 2099-12-31 | 苏州市吴江区航道管理处 | |
10 | 320584201703010302 | -- | 鲈乡北路改造(江兴路-柳胥路)工程 | -- | 2099-12-31 | 苏州市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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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苏0509民初15342号 | 第三人 | 原告: Z某某 被告: 苏州方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348672.67 | 一、被告苏州方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工程款211950.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11950.7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第三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在欠付工程款134041.97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款债务承担责任。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01元、诉讼保全费2370元,合计5771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1951元,由被告苏州方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820元,被告苏州方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之数3820元中2680元由被告苏州方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共同负担,被告苏州方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纳本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被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3)。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382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21-04-06 |
2 | 合同纠纷 | (2019)苏民申6922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H某某、C某某的再审申请 | 2021-03-11 |
3 | 合同纠纷 | (2021)苏05民终317号 | 被上诉人 | - | 149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80元,由上诉人Q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2-05 |
4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2020)苏01民初2558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江苏新鹏飞路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 10000 | 准许原告L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更多 | 2021-01-04 |
5 | 合同纠纷 | (2019)苏0509民初15231号 | 被告 | 原告: Q某某 被告: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吴江市振吴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 350666.67 | 驳回原告Q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80元,由原告Q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并将缴纳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更多 | 2020-11-04 |
6 | 合同纠纷 | (2020)苏0509民初8406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 3864351.31 | 被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工程款余款3864351.31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60)。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57元,由原告Y某某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 ...更多 | 2020-09-28 |
7 | 合同纠纷 | (2020)苏0509民初8404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吴江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 317485.34 | 一、被告吴江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工程款158742.67元。
二、被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在欠付被告吴江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158742.67元范围内对原告W某某承担责任。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转账支付,请直接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户名:W某某,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支行,账号:62×××79)。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7元,由被告吴江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至原告指定的上述账户,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20-08-18 |
8 | 合同纠纷 | (2020)苏0509民初8401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吴江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 12900 | 一、被告吴江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工程款6450元。
二、被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在欠付被告吴江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6450元范围内对原告W某某承担责任。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转账支付,请直接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户名:W某某,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支行,账号:62×××79)。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W某某自愿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8-18 |
9 | 合同纠纷 | (2020)苏0509民初1068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苏州市光福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吴江市联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X某某,S某某,X某某 | 1348189.14 | 一、被告X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Z某某工程款1348189.14元,并偿付逾期利息损失(以1348189.14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款项若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61)。
二、被告X某某对被告X某某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834元,由被告X某某、X某某负担。两被告应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若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61)。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更多 | 2020-07-08 |
10 | 合同纠纷 | (2018)苏0509民初14973号 | 被告 | 原告: 苏州荣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吴江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 198887.42 | 一、被告吴江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荣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99100元。
二、被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在欠付被告吴江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9787.42元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苏州荣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付款义务。
赔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账号:62×××64)。
案件受理费2278元,由被告吴江市大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法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64)。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提交,视为自动撤回上诉 ...更多 | 2019-04-26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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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苏州方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2-09-04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苏州中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扬州新思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4-30 |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苏州方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1-12-3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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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3)苏0509民初3979号 | 被告 | 原告: Q某某 被告: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苏州庞山创业服务有限公司,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江陵街道庞山湖社区居民委员会,苏州伟业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6-27 | |
2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3)苏0509民初3979号 | 被告 | 原告: Q某某 被告: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苏州庞山创业服务有限公司,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江陵街道庞山湖社区居民委员会,苏州伟业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6-27 | |
3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23)苏0509民初3979号 | 被告 | 原告: Q某某 被告: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苏州庞山创业服务有限公司,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江陵街道庞山湖社区居民委员会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5-24 | |
4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23)苏0509民初3979号 | 被告 | 原告: Q某某 被告: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苏州庞山创业服务有限公司,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江陵街道庞山湖社区居民委员会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4-10 | |
5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2022)苏05民终8667号 | 被上诉人 | -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9-05 | |
6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2021)苏05民初2418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苏州中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扬州新思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6-17 | |
7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2021)苏05民初2418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苏州中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扬州新思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4-20 | |
8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2021)苏0509民初9365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2-04-19 | |
9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2)苏0509民初3188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苏州方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2-03-18 | |
10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2021)苏05民初2418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苏州中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扬州新思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