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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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鲁0681民初3776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烟台市绿保蜂窝材料有限公司,钟自明,L某某,Z某某,烟台盛凯包装印刷厂,邵颜凯,S某某,烟台市牟平区旭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L某某 | 2900000 | 被告烟台市绿保蜂窝材料有限公司、钟自明、L某某、Z某某、烟台盛凯包装印刷厂、邵颜凯、S某某、烟台市牟平区旭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L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L某某借款本金290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31日起,按刘吉平与山东龙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龙农商行福山支行)个借字(2019)年第0086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790元,由烟台市绿保蜂窝材料有限公司、钟自明、L某某、Z某某、烟台盛凯包装印刷厂、邵颜凯、S某某、烟台市牟平区旭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L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更多 | 2022-11-10 |
2 | 合同纠纷 | (2020)鲁0611司惩237号 | 其他 | - | 55000 | 对被执行人烟台市绿保蜂窝材料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区旭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烟台盛凯包装印刷厂分别罚款50000元,对被执行人Z某某、Z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S某某、S某某分别罚款5000元,限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更多 | 2020-05-23 |
3 | 合同纠纷 | (2020)鲁0611执237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审判与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请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30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而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05-23 |
4 | 合同纠纷 | (2020)鲁0611执237号 | 其他 | - | 3223867.09 | 300万元、利息217229.57元(暂计)、复利6637.52元(暂计)、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案件受理费154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90元和执行费待结案后另计,一并汇至本院账户或者直接到本院财务室交纳。(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烟台福山支行营业部;户名: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账号:15345101040002792)。
如果您不能在规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定义务,或者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44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依法对您及您家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您及您家的收入,对您及您家的所有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对您的出行、出境、消费等进行限制,并且您的公积金、养老金和唯一住房也可能被强制执行,还可以对您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直至追究您的刑事责任。
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申请人及您及您家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严厉敦促:请您认真阅读、正确对待本通知,摈弃侥幸心理,及时、正确、全部履行您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以避免本院采取极为严厉的执行措施给您及您的家人带来诸多不利的法律后果 ...更多 | 2020-01-2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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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烟台盛凯包装印刷厂,烟台市牟平区旭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L某某,Z某某,L某某,Z某某,S某某,S某某,烟台市绿保蜂窝材料有限公司 | 龙口市人民法院 | 2022-11-02 | |
2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L某某,Z某某,L某某,Z某某,S某某,S某某,烟台市绿保蜂窝材料有限公司,烟台盛凯包装印刷厂,烟台市牟平区旭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龙口市人民法院 | 2022-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