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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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应缴罚款金额2000元 | 2000 | 枝江市地方税务局 | 2015-12-04 | 枝地税稽罚〔2015〕8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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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2019)鄂05知民初79号 | 被告 | 原告: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枝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 10000 |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9-05-29 |
2 | 合同纠纷 | (2018)苏0581执恢305号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2018)苏0581执恢305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8-07-19 |
3 | 合同纠纷 | (2016)苏0591执4841号之二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16)苏0591执48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8-05-24 |
4 | 其他 | (2016)鄂0502民初193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L某某,枝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 10000 | 准许原告L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0976元),减半收取25元(本院应退诉讼费20951元),由原告L某某承担。 ...更多 | 2017-10-10 |
5 | 合同纠纷 | (2016)苏0591执4841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拍卖被执行人枝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枝江市马家店胜利路房产及其对应的土地使用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7-06-05 |
6 | 其他 | (2016)苏05民终7144号 | 被告 | - | -- |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圣客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6-11-24 |
7 | 合同纠纷 | (2015)园商初字第04051号 | 被告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 被告: 江苏圣客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圣客朗服饰有限公司,江苏杰克丹顿服饰有限公司,枝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陈钦林,林爱琴 | 162256885.88 | 一、被告江苏圣客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编号NJ021010120150148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截至2015年9月19日的利息人民币116250元,以及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清偿日止以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未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13.5%计算的罚息和以利息人民币116250元未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13.5%计算的复利;
二、被告江苏圣客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编号NJ021010120150161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截至2015年9月11日的利息人民币77042.94元,以及自2015年9月12日起至清偿日止以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未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13.5%计算的罚息和以利息人民币77042.94元未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13.5%计算的复利;
三、被告江苏圣客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编号NJ021010120150163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截至2015年9月15日的利息人民币18750元,以及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清偿日止以本金人民币300万元未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13.5%计算的罚息和以利息人民币18750元未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13.5%计算的复利;
四、被告江苏圣客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律师费人民币56万元;
五、被告江苏圣客朗服饰有限公司、江苏杰克丹顿服饰有限公司、常熟J某某投资有限公司、C某某、L某某对被告江苏圣客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江苏圣客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六、如被告江苏圣客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付款,则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以被告枝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湖北省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证号:00号,地号:42058)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分别在人民币92572600元、2700200元的限额内优先受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4996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19996元,由被告江苏圣客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圣客朗服饰有限公司、江苏杰克丹顿服饰有限公司、常熟J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枝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C某某、L某某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更多 | 2016-07-26 |
8 | 合同纠纷 | (2016)苏05民终4440号 | 被告 | - | 13545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9元,由上诉人江苏圣客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06-15 |
9 | 合同纠纷 | (2016)苏05民辖终433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6-04-29 |
10 | 合同纠纷 | (2016)苏0581民初1739号 | 被告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 被告: 江苏蒂雅保罗服饰有限公司,江苏圣客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常熟金戈投资有限公司,Z某某,陈钦斌,枝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 62725886.24 | 一、被告江苏蒂雅保罗服饰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编号为2015苏银贷字第CS0019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9915487.31元,支付计算至2016年1月28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69005.27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江苏蒂雅保罗服饰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编号为2015苏银贷字第CS0020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4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6年1月28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38063.18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
三、被告江苏蒂雅保罗服饰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编号为2015苏银贷字第CS0498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443万元,支付计算至2016年1月28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28364.48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29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四、被告江苏蒂雅保罗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律师费244966元。
上述第一至四项付款义务,由被告江苏蒂雅保罗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被告江苏圣客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常熟金戈投资有限公司、枝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蒂雅保罗服饰有限公司的涉案付款义务在2015苏银最保字第SKL1850号、JGTZ1850号、ZJ1850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额2200万元范围内分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Z某某、C某某对被告江苏蒂雅保罗服饰有限公司的涉案付款义务在2015苏银最保字第ZJD1850号、CQB1850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额2200万元范围内分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江苏蒂雅保罗服饰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1341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39155元,由被告江苏蒂雅保罗服饰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苏圣客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常熟金戈投资有限公司、Z某某、C某某、枝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上述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上述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 ...更多 | 2016-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