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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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沪0106执5463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05-24 |
2 | 合同纠纷 | (2020)沪0106民初19369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冠松汽车闸北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92443.75 | 被告Z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冠松汽车闸北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车辆修理费43000元、施救费用2750元以及资金占用费[以45750元为本金,自2019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943.7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0-30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沪0106民初42450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上海冠松汽车闸北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672000 | 一、撤销原告C某某与被告上海冠松汽车闸北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9日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
二、被告上海冠松汽车闸北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C某某购车款人民币168000元;
三、被告上海冠松汽车闸北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C某某504000元;
四、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349.80元(原告C某某已预缴),由原告C某某负担139元,被告上海冠松汽车闸北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210.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1-29 |
4 | 其他 | (2017)沪0106民初21050号 | 其他 | - | -- | -- | 2017-06-29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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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Z某某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1-19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服务合同纠纷 | Z某某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6-25 | |
3 | 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服务合同纠纷 | Z某某 | 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6-1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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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0)沪0106民初19369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冠松汽车闸北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9-28 | |
2 | 服务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上海冠松汽车闸北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9-27 | |
3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0)沪0106民初19369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冠松汽车闸北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6-03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沪0106民初42450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上海冠松汽车闸北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18-01-11 |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沪0106民初42450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上海冠松汽车闸北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17-12-18 |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沪0106民初42450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上海冠松汽车闸北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17-12-14 |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沪0106民初21050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上海冠松汽车闸北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17-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