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四川通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注销 西南
张明建
91511921210500468W
2500万元人民币
-
四川巴中通江县诺江镇北岭巷1号
国网四川通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电力业务许可证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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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1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6)川1921执1041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6-10-27
2
合同纠纷
(2016)川1921民初1261号
原告
原告:
国网四川通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四川福德源科技有限公司
323000
准许原告国网四川通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45元,由原告国网四川通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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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5
3
合同纠纷
(2016)川1921民初55号
原告
原告:
国网四川通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C某某
13222.15
被告C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国网四川通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下欠电费13222.15元。 案件受理费131元,由被告承担。 义务人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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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5
4
合同纠纷
(2016)川1921民初53号
原告
原告:
国网四川通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四川正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743027.87
被告四川正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国网四川通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下欠电费743027.87元。 案件受理费10460元,由被告四川正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义务人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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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3
5
其他
(2016)川1921执121号
申请人
-
--
对通江县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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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1
6
合同纠纷
(2015)通民初字第2127号
原告
原告:
国网四川通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通江县精诚砂石加工厂
354524
被告通江县精诚砂石加工厂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国网四川通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电费354524元。 案件受理费6618元,由被告通江县精诚砂石加工厂承担(原告已垫付,履行时一并给付原告)。 义务人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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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4
7
合同纠纷
(2015)通民初字第790号
原告
原告:
国网四川通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通江县涪阳银坝鑫兴页岩砖厂
228537.62
被告通江县涪阳银坝鑫兴页岩砖厂(经营者L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国网四川通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电费228537.62元。 义务人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4元,由被告通江县涪阳银坝鑫兴页岩砖厂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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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06
8
其他
(2015)巴中民终字第163号
被告
-
106600.3
一、维持通江县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通江县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被上诉人Y某某受伤后产生的医疗费11180.15元、护理费2970元、误工费55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0元、残疾赔偿金31580元,鉴定费700元,共计52650.15元,由被上诉人通江县诺江镇城东村7社赔偿15795.05元(已支付的11180.15元应予扣减),上诉人S某某、L某某赔偿15795.05元,其余21060.05元由被上诉人Y某某自行承担;此款限被上诉人通江县诺江镇城东村7社、上诉人S某某、L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 四、由被上诉人通江县诺江镇城东村7社、上诉人S某某、L某某赔偿被上诉人Y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此款限被上诉人通江县诺江镇城东村7社、上诉人S某某、L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上诉人S某某、L某某负担600元,被上诉人Y某某负担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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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9
9
侵权责任纠纷
(2014)通民初字第2181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G某某,H某某,C某某,国网四川通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92831.29
一、原告C某某各项损失共计92831.24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国网四川通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赔偿41774.10元,被告G某某赔偿23207.81元,被告H某某赔偿13924.69元,被告C某某赔偿13924.69元。 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C某某承担441元,被告国网四川通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63元,G某某承担146元,H某某承担88元、C某某承担58元。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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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2
10
其他
(2014)通民初字第1681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G某某,H某某,C某某,四川通江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33900
准许原告C某某撤回对被告G某某、H某某、C某某、四川通江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7.5元,由原告C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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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7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2016)川1921民初1282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通江县三合乡黑岩坪村委会,国网四川通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通江县人民法院
2016-06-08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