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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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6)川1921执1041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2016-10-27 |
2 | 合同纠纷 | (2016)川1921民初1261号 | 原告 | 原告: 国网四川通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四川福德源科技有限公司 | 323000 | 准许原告国网四川通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45元,由原告国网四川通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更多 | 2016-09-05 |
3 | 合同纠纷 | (2016)川1921民初55号 | 原告 | 原告: 国网四川通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C某某 | 13222.15 | 被告C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国网四川通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下欠电费13222.15元。
案件受理费131元,由被告承担。
义务人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4-15 |
4 | 合同纠纷 | (2016)川1921民初53号 | 原告 | 原告: 国网四川通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四川正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 743027.87 | 被告四川正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国网四川通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下欠电费743027.87元。
案件受理费10460元,由被告四川正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义务人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4-13 |
5 | 其他 | (2016)川1921执121号 | 申请人 | - | -- | 对通江县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 ...更多 | 2016-03-11 |
6 | 合同纠纷 | (2015)通民初字第2127号 | 原告 | 原告: 国网四川通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通江县精诚砂石加工厂 | 354524 | 被告通江县精诚砂石加工厂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国网四川通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电费354524元。
案件受理费6618元,由被告通江县精诚砂石加工厂承担(原告已垫付,履行时一并给付原告)。
义务人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9-24 |
7 | 合同纠纷 | (2015)通民初字第790号 | 原告 | 原告: 国网四川通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通江县涪阳银坝鑫兴页岩砖厂 | 228537.62 | 被告通江县涪阳银坝鑫兴页岩砖厂(经营者L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国网四川通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电费228537.62元。
义务人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4元,由被告通江县涪阳银坝鑫兴页岩砖厂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5-06 |
8 | 其他 | (2015)巴中民终字第163号 | 被告 | - | 106600.3 | 一、维持通江县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通江县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被上诉人Y某某受伤后产生的医疗费11180.15元、护理费2970元、误工费55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0元、残疾赔偿金31580元,鉴定费700元,共计52650.15元,由被上诉人通江县诺江镇城东村7社赔偿15795.05元(已支付的11180.15元应予扣减),上诉人S某某、L某某赔偿15795.05元,其余21060.05元由被上诉人Y某某自行承担;此款限被上诉人通江县诺江镇城东村7社、上诉人S某某、L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
四、由被上诉人通江县诺江镇城东村7社、上诉人S某某、L某某赔偿被上诉人Y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此款限被上诉人通江县诺江镇城东村7社、上诉人S某某、L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上诉人S某某、L某某负担600元,被上诉人Y某某负担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04-29 |
9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4)通民初字第2181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G某某,H某某,C某某,国网四川通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 92831.29 | 一、原告C某某各项损失共计92831.24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国网四川通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赔偿41774.10元,被告G某某赔偿23207.81元,被告H某某赔偿13924.69元,被告C某某赔偿13924.69元。
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C某某承担441元,被告国网四川通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63元,G某某承担146元,H某某承担88元、C某某承担58元。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11-12 |
10 | 其他 | (2014)通民初字第1681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G某某,H某某,C某某,四川通江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 33900 | 准许原告C某某撤回对被告G某某、H某某、C某某、四川通江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7.5元,由原告C某某承担。 ...更多 | 2014-08-0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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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川1921民初1282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通江县三合乡黑岩坪村委会,国网四川通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 通江县人民法院 | 2016-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