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银波
916500006702303076
143000万元人民币
-
乌鲁木齐市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众欣街2249号
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电力业务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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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应商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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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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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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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誉 16

    工法 0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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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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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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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3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1

裁判文书 104

法院公告 7

开庭公告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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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2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202391199
新标准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
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库房项目
2023-09-12
2024-09-12
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2
乌环评审﹝2022﹞10号
新标准
关于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库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993.15万元(环保投资180万元),在乌鲁木齐市甘泉堡工业园区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内(地理坐标:87°45′41.09″,44°7′37.57″)建设危险废物库房项目。项目建筑面积 1916.64m2,高 7.2m,用于存放该公司生产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库房划分为 9 个分区,分别为废矿物油(年储量80吨)、废活性炭(年储量40吨)、废催化剂(年储量200多块)、废实验废液及化学试剂(年储量2吨)、废废酸桶(年储量15吨)、废化学品包装物(年储量5吨)、废铅蓄电池(年储量10吨)、废废油桶(年储量30吨)、油漆桶分区(年储量40吨),各分区分别设置防渗应急收集池。危废暂存间只能暂存本公司危险废物,禁止非法收集、暂存及转运非本公司危险废物。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施工过程中须采取必要的洒水降尘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施工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施工区降尘;施工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清运至建筑垃圾填埋场填埋。 (二)加强项目大气污染治理。废矿物油采用密封贮存,减少废油挥发,破损的废铅蓄电池需存放在专业容器内,其他液态危险废物均采用专用容器盛放,防止泄露;暂存间需合理设置排气扇并加装活性炭吸附装置,降低暂存间内污染物浓度;厂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表A.1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酸雾无组织排放浓度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运营期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四)项目无生活废水排放;各独立暂存区需配套建设防渗应急池及导流槽,暂存间内包装容器出现破损时,废液需经导流槽排入防渗应急池内,收集后送有资质单位处理。 (五)危废暂存间基础防渗、防腐等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要求;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须按要求粘贴相应危险废物标志;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按要求设置警示标志;暂存间内存放的危险废物须及时交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收集转移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联单管理办法》的要求。 (六)加强危废暂存间运行管理,定时巡检、维修,严格遵守危险废物暂存管理规定,依法合理缩短危废暂存时间。 (七)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订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库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甘泉堡生态环境局。 三、委托甘泉堡生态环境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单位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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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1
2099-12-31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3
新环函〔2016〕379号
新标准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350MW电厂湿式电除尘器改造工程
2016-04-15
2099-12-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4
乌甘生态产业技备(2022)14号
新标准
项目登记备案证
基于云边融合的智能工厂生产管控一体化系统
2022-07-22
2024-07-22
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
5
乌甘生态产业技备(2022)13号
新标准
项目登记备案证
工业互联网平台边云智能协同系统项目
2022-07-22
2024-07-22
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
6
650111202303690
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高纯氯硅烷一期绿色低碳循环经济技术改造项目
...更多
2023-11-03
2024-11-03
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7
202391201
新标准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
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新建抗爆控制室项目
2023-09-19
2024-09-19
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8
乌甘生态产业技备(2024)7号
新标准
技改项目备案
基于工业互联网平台的高纯晶体硅标识解析关键技术开发与应用
2024-02-22
2026-02-21
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
9
202391200
新标准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
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甲类仓库建设项目
2023-09-12
2024-09-12
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10
2207-650108-04-01-957847
新标准
项目登记备案证
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之家项目
2022-07-01
2024-07-01
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

裁判文书 10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新0109执1900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23)新0109执1900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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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3
2
--
(2023)新0109执恢411号
申请人
-
125597.6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L某某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125597.6元(其中案款123839.6元、执行费1758.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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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2
3
--
(2023)新0109执1899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23)新0109执1899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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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7
4
--
(2023)新0109执1897号
申请人
-
91037.51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M某某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91037.51元(其中案款89790.51元、执行费1247.0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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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4
5
--
(2021)新0104民初10184号
被告
原告: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地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9343040.17
一、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地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233882.32元; 二、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地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以欠付工程款3233882.32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21年9月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期间的利息; 三、被告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欠付工程款1733882.32元范围内向原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地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 四、被告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就欠付工程款1733882.32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21年9月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期间的利息,向原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地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地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15.40元(原告已预交),本案起诉标的6173628.57元,确认给付标的3233882.32元,占比52.38%,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28817.07元,原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地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6198.33元。 上述应付款项,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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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30
6
劳动争议
(2022)新01民终3232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L某某已预交),由L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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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2
7
劳动争议
(2022)新01民终3233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G某某已预交),由G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2023-03-02
8
劳动争议
(2022)新01民终3234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Y某某已预交),由Y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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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2
9
合同纠纷
(2022)新民申736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22-06-06
10
劳动争议
(2022)新0104执恢510号
申请人
-
256604.37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L某某的存款、收入256604.37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L某某负担本案执行费3749.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三、被执行人L某某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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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3

法院公告 7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2021-04-01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2020-12-10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T某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9-08-04
4
裁判文书
劳务合同纠纷
D某某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2019-04-11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劳务合同纠纷
F某某、L某某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2019-01-15
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劳务合同纠纷
T某某、F某某、L某某、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2018-08-26

开庭公告 3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新0109民初2042号
被告
原告:
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2024-05-08
2
--
(2023)新0109民初4874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2023-11-01
3
--
(2023)新0109民初4640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2023-10-31
4
--
(2023)新0109民初454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2023-10-18
5
劳务合同纠纷
(2023)新0103民初2557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新疆晋消消防有限公司,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2023-05-11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新0109民初4524号
被告
原告:
新疆美康发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米东区人民法院
2021-09-06
7
--
(2021)新01民终4212号
上诉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9-01
8
--
(2021)新01民终4212号
上诉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9-01
9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山东九昌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临朐县人民法院
2021-08-30
10
--
(2021)新民终232号
被告
被告:
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1-08-13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