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都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曾小英
913607317599663293
800万元人民币
-
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贡江镇广场东路工会大厦
于都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房地产开发资质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4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2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8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19

被执行人 4

信用中国 21

裁判文书 35

法院公告 8

开庭公告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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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袁荣福、曾小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西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800000元; 二、被告袁荣福、曾小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9月7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1282081.09元,并支付自2023年9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105%计算的罚息、复利,应付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 三、原告江西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于都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于都县贡江镇新龙都大市场西侧龙都苑1栋19号店铺【赣(2017)于都县不动产权第0012322号】、1栋1、2、3号写字楼【赣(2017)于都县不动产权第0012317、0012318、001231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836元,由被告袁荣福、曾小英、于都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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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36
于都县人民法院
2024-01-09
〔2023〕赣0731民初3807号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于都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返还原告购买柴火间使用权所支付的转让金人民币15630元,限于2023年1月10日前付清; 二、如被告于都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上述款项按月利率1%计算自2017年11月1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利随本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元,由被告于都荣鑫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承担,限于2023年1月10日前付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易俭国 一、被告于都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返还原告购买柴火间使用权所支付的转让金人民币15630元,限于2023年1月10日前付清; 二、如被告于都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上述款项按月利率1%计算自2017年11月1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利随本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元,由被告于都荣鑫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承担,限于2023年1月10日前付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易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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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都县人民法院
2023-10-11
〔2022〕赣0731诉前调书357号
3
其他规避执行
其他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都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杨美华借款本金7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2015年1月1日前结欠的利息为310000元,自2015年1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借款本金7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7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计付); 二、驳回原告杨美华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30元,减半收取计12215元,由原告杨美华负担46元,由被告于都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1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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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金市人民法院
2023-05-08
〔2023〕赣0781民初1101号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于都诚鑫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金连归还借款本金13921494.92元; 二、限被告于都诚鑫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金连支付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2月14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 三、由被告于都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荣福、曾小英对被告于都诚鑫建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于都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荣福、曾小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于都诚鑫建筑有限公司追偿; 四、由被告李科剑对被告于都诚鑫建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科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于都诚鑫建筑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李金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923元,由被告于都诚鑫建筑有限公司、于都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荣福、曾小英、李科剑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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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2023-04-10
〔2023〕赣0702民初1164号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指定于都法院执行
--
于都县人民法院
2023-02-08
〔2021〕赣07执369号
6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指定于都法院执行
--
于都县人民法院
2023-02-08
〔2021〕赣07执恢51号
7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解除原告袁源与被告于都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 2021年4月30日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 二、被告于都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原告袁源双倍返 还购房定金人民币10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0元,由被告于都荣鑫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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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都县人民法院
2022-10-09
〔2022〕赣0731民初2237号
8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解除原告刘晓东、杨彩凤与被告于都荣鑫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于2021年3月28日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 二、被告于都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 日内向原告刘晓东、杨彩凤双倍返还购房定金合计人民币 100000元; 三、被告于都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 日内返还原告刘晓东、杨彩凤购房首付款人民币116000元,并 承担上述款项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 率3.85%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03元,由被告于都荣鑫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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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都县人民法院
2022-09-06
〔2022〕赣0731民初2414号
9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于都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恒信检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检测服务费人民 币274477.25元并承担上述款项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2年6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0年7月26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利随本清; 一、被告于都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恒信检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95元,由被告于都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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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都县人民法院
2022-08-18
〔2022〕赣0731民初2166号
10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于都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 日内向原告丁福兰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0000 元; 二、驳回原告丁福兰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 1031 元,由被告于都荣鑫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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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都县人民法院
2022-08-05
〔2022〕赣0731民初1510号

失信信息 19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4)赣0731执656号
2024-01-26
(2023)赣0731民初2568号
于都县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4)赣0731执221号
2024-01-09
(2023)赣0731民初3807号
于都县人民法院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赣0731执2795号
2023-10-11
(2022)赣0731诉前调书357号
于都县人民法院
4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3)赣0781执1757号
2023-05-08
(2023)赣0781民初1101号法律文书
瑞金市人民法院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赣0702执2486号
2023-04-10
(2023)赣0702民初1164号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6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赣0731执750号
2023-02-08
(2021)赣07执恢51号之一
于都县人民法院
7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赣0731执751号
2023-02-08
(2021)赣07执369号
于都县人民法院
8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赣0731执2605号
2022-10-09
(2022)赣0731民初2237号
于都县人民法院
9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赣0731执2468号
2022-09-06
(2022)赣0731民初2414号
于都县人民法院
10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赣0731执2349号
2022-08-18
(2022)赣0731民初2166号
于都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4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29449640
(2024)赣01执恢61号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10
2
41996
(2024)赣0731执恢78号
于都县人民法院
2024-01-19
3
4696000
(2024)赣0702执119号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2024-01-02
4
3568664
(2023)赣0502执恢1677号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2023-08-01

信用中国 2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暂缺
旧标准
--
准予许可
--
2099-12-30
于都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2
913607317599663293
新标准
设立通知书
房地产开发、销售、市场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03-12-17
2099-12-31
于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3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赣0502执异48号
被告
被告:
于都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荣福
--
中止对于都县贡江镇新龙都大市场西侧龙都苑1栋18号、19号店铺和1栋1号、2号、3号写字楼(下称涉案房产),权证号为赣(2017)于都县不动产权第0××3号、第0××2号、第0××9号、第0××8号、第0××7号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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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7
2
其他
(2021)赣0704民初3705号
被告
原告:
P某某
被告:
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钟福源,Y某某,曾小英,于都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被告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赣州市于都县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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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0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赣0731民初4164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
X某某,于都诚鑫建筑有限公司,于都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64505
一、被告X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货款1064505元,并承担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4— 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913元,减半收取7956.5元,由被告X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费并将上诉费缴纳凭证寄送至于都县人民法院民事庭处,如未按期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交入以下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999011905710888,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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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7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赣0731民初4225号
被告
原告:
江西华宏星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于都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都诚鑫建筑有限公司
473366.36
被告于都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于都诚鑫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华宏星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货款计人民币469197.36元,并应支付自2021年8月23日起至还清款时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资金占用费,利随本清。 本案受理费8338元,减半收到4169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共计人民币7189元,由被告于都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于都诚鑫建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费,如未按期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交入以下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99×××88,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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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5
其他
(2021)赣0502执保1152号之一
被申请人
-
--
解除对被申请人于都诚鑫建筑有限公司、于都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Y某某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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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赣0731民初138号
被告
原告:
江西华宏星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于都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都诚鑫建筑有限公司
1261111.11
准许原告江西华宏星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50元,减半收取8075元,由原告江西华宏星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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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7
合同纠纷
(2021)赣民辖终20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1-02-24
8
合同纠纷
(2020)赣0731民初3797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于都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0625
一、被告于都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为原告X某某办理置换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证、土地使用证,并自行承担全部的办证费用和相关的税费; 二、被告于都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违约金5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收收取625元,由被告于都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费,如未按期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交入以下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99×××88,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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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3
9
合同纠纷
(2020)赣0731民初3795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于都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0625
一、被告于都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为原告X某某办理置换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证、土地使用证,并自行承担全部的办证费用和相关的税费; 二、被告于都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违约金5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收收取625元,由被告于都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费,如未按期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交入以下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99×××88,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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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3
10
合同纠纷
(2020)赣0731民初379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于都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0625
一、被告于都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为原告L某某办理置换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证、土地使用证,并自行承担全部的办证费用和相关的税费; 二、被告于都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违约金5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收收取625元,由被告于都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费,如未按期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交入以下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99×××88,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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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3

法院公告 8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送达公告
--
于都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都诚鑫建筑有限公司,Y某某,C某某,赣州市德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2024-01-26
2
送达公告
民间借贷纠纷
C某某,L某某,于都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都诚鑫建筑有限公司,Y某某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2023-10-12
3
送达公告
股权转让纠纷
C某某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9-25
4
送达公告
股权转让纠纷
Y某某,C某某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9-25
5
送达公告
股权转让纠纷
C某某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9-20
6
送达公告
合同纠纷
于都天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赣州市德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2023-08-22
7
送达公告
执行异议
L某某、Z某某、于都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L某某、C某某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2023-08-08
8
送达公告
房地产开发
L某某、于都诚鑫建筑有限公司、于都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Y某某、C某某、L某某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2023-08-08
9
送达公告
股权转让纠纷
C某某,于都隆福置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08-04
10
送达公告
房地产开发
安远聖视地产有限公司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2023-05-26

开庭公告 6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赣0702诉前调9432号
第三人
原告:
L某某
被告:
Z某某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2023-11-01
2
--
(2023)赣0702诉前调9432号
第三人
原告:
L某某
被告:
Z某某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2023-11-01
3
执行异议之诉
(2023)赣0702诉前调9432号
第三人
原告:
L某某
被告:
Z某某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2023-11-01
4
--
(2023)赣0702诉前调2553号
被告
原告:
江西瑞京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安远聖视地产有限公司,Y某某,C某某,于都诚鑫建筑有限公司,于都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2023-10-09
5
--
(2023)赣0702诉前调2553号
被告
原告:
江西瑞京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于都诚鑫建筑有限公司,Y某某,安远聖视地产有限公司,于都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2023-09-19
6
--
(2023)赣0702诉前调2553号
被告
原告:
江西瑞京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于都诚鑫建筑有限公司,Y某某,安远聖视地产有限公司,于都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2023-09-19
7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赣0112民初5851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于都华龙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都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C某某,Y某某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2023-09-13
8
--
(2023)赣0112民初5851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C某某,Y某某,于都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都华龙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2023-09-13
9
--
(2023)赣0112民初5851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C某某,Y某某,于都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都华龙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2023-09-13
10
--
(2023)赣0112民事诉前调7318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C某某,Y某某,于都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都华龙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2023-09-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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