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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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2)豫1503民初10551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信阳市平桥区妇幼保健院 | -- | 准许原告D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 2022-12-28 |
2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0)豫1503民初743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信阳市平桥区妇幼保健院,河南省人民医院 | 34000 | 准许原告Y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0元,由原告Y某某承担 | 2020-04-16 |
3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6)豫1503民初4044号 | 被告 | 原告: K某某 被告: 信阳市平桥区妇幼保健院 | 201092 | 被告信阳市平桥区妇幼保健院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K某某各种损失20109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345元,由被告信阳市平桥区妇幼保健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通过本院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收款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41×××96,开户行:河南省建行信阳市分行老城支行。逾期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我院执行款账号:94×××81。开户行全称为:邮政储蓄银行信阳市平桥区平安路支行。户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0-1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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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2)豫1503民初2993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信阳市平桥区妇幼保健院 |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2022-08-08 | |
2 | 其他 | (2022)豫1503民初2993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信阳市平桥区妇幼保健院 |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2022-05-12 | |
3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2020)豫1503民初743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河南省人民医院,信阳市平桥区妇幼保健院 |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2020-04-16 | |
4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2018)豫15民终479号 | 原告 | 原告: 信阳市平桥区妇幼保健院 被告: K某某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