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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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琼01委赔7号 | 其他 | - | -- | -- | 2018-09-20 |
2 | 其他 | (2017)琼委赔监7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L某某的申诉 | 2017-12-18 |
3 | 其他 | (2017)琼01行终62号 | 第三人 | - | 1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05-27 |
4 | 其他 | (2016)琼01委赔10号 | 其他 | - | -- | 驳回赔偿请求人L某某关于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赔偿1.5亿元或返还执行土地的赔偿申请。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
(法释[1998]17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8]57号《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应按何种程序纠正的请示》和鲁高法函[1998]58号《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确有错误或者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原裁定。
二、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不予受理。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6〕20号)
第五条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包括以下情形:
(一)执行未生效法律文书的;
(二)超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和范围执行的;
(三)对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导致被执行财产流失的;
(四)应当恢复执行而不恢复,导致被执行财产流失的;
(五)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的;
(六)违法将案件执行款物执行给其他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
(七)违法对抵押物、质物或者留置物采取执行措施,致使抵押权人、质权人或者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无法实现的;
(八)对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财产毁损、灭失的;
(九)对季节性商品或者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执行措施,未及时处理或者违法处理,造成物品毁损或者严重贬值的;
(十)对执行财产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的,或者应当由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而未依法评估,违法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
(十一)其他错误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法释[2011]6号)
第十九条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决定:
(一)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或者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依法予以维持;
(二)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重新决定;
(三)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查清事实后依法重新决定;
(四)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查清事实后依法作出决定。 ...更多 | 2017-02-22 |
5 | 其他 | (2016)琼0106执1994号 | 申请人 | - | 1050 |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C某某的存款1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8-31 |
6 | 其他 | (2016)琼0106执1993号 | 申请人 | - | 1050 |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W某某的存款1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8-31 |
7 | 其他 | (2016)琼0106执1995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更多 | 2016-08-22 |
8 | 其他 | (2016)琼0106执1864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更多 | 2016-06-29 |
9 | 其他 | (2015)海中法委赔字第3号 | 其他 | - | -- | 驳回赔偿请求人D某某的国家赔偿申请。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 2015-12-25 |
10 | 其他 | (2015)龙执字第2774号 | 其他 | - | -- | 终结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1)新刑初字第342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
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继续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5-12-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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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 | (2020)琼01行初89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20 | |
2 | 其他 | (2018)第六法庭琼01刑初字第97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5-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