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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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京0115民初1706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北京鑫巢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北安双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鸿博园科技有限公司 | -- | 准许Z某某撤诉。 | 2023-03-14 |
2 | 合同纠纷 | (2021)京0115民初12547号 | 被告 | 原告: 唯石(宁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告: 北京鸿博园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鑫巢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211429.26 | 一、北京鸿博园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唯石(宁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2020年度空调使用费211429.26元;
二、驳回唯石(宁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6元,由北京鸿博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1-07-0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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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2021)京0115民初12547号 | 被告 | 原告: 唯石(宁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告: 北京鸿博园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2021-06-28 | |
2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2021)京0115民初12547号 | 被告 | 原告: 唯石(宁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告: 北京鸿博园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2021-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