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星(安吉)燃机热电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霍自勇
9133050056819061XR
4601.2万美元
-
浙江省安吉经济开发区城北新区
普星(安吉)燃机热电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电力业务许可证展开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信用中国 10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安水许可准字﹝2021﹞第020号
新标准
330523211102885990417
取水许可法人变更.
2021-11-02
2099-12-31
县水利局
2
湖市监许准字(2021)第﹝052301483﹞号
新标准
330523211102886450009
热食类食品制售
2021-11-04
2099-12-31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
330523190912212202300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取水许可(变更)
2019-09-12
2119-09-12
湖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4
330523142004160000002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普星(安吉)燃机热电有限公司
2020-04-17
2120-04-17
湖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5
330523200410519535901
新标准
330523200410519535901
普星(安吉)燃机热电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2020-04-10
2099-12-31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浙0523民初1635号
其他
-
880025.07
1、被告B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A有限公司工程款880025.0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880025.07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苏A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835元、鉴定费40460元,合计80295元,由原告江苏A有限公司负担63185元、被告B有限公司负担17110元,限原、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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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3
2
合同纠纷
(2021)浙0523民初4380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浙江力能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董士意,普星(安吉)燃机热电有限公司
--
本案按Z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2021-10-26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浙0523民初1635号
被告
原告:
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普星(安吉)燃机热电有限公司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11-03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浙0523民初1635号
被告
原告:
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普星(安吉)燃机热电有限公司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05-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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