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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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川华电泸定水电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教育、较大危险因素场所未设安全警示牌、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未明确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 ...更多 | 罚款 | -- | 泸定县应急管理局 | 2018-02-09 | (泸)安监管罚字〔2018〕第(03)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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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4190川V2018100004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起重机械 | 2019-10-25 | 2099-12-31 | 甘孜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起4190川V2019100005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起重机械 | 2019-10-25 | 2099-12-31 | 甘孜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无 | -- | 准予许可 | -- | -- | 雅安市交通运输局 | |
4 | 容2170川V2019090015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压力容器 | 2019-09-29 | 2099-12-31 | 甘孜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
5 | 起4190川V2019100002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起重机械 | 2019-10-25 | 2099-12-31 | 甘孜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
6 | 起4190川V2019100007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起重机械 | 2019-10-25 | 2099-12-31 | 甘孜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
7 | 容2170川V2019090014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压力容器 | 2019-09-29 | 2099-12-31 | 甘孜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
8 | 起4110川V0347(20)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起重机械 | 2020-05-22 | 2099-12-31 | 甘孜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
9 | 容2150川V2019090002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压力容器 | 2019-09-29 | 2099-12-31 | 甘孜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0 | 容2150川V2019090005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压力容器 | 2019-09-29 | 2099-12-31 | 甘孜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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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川民申5559号 | 申请人 | - | -- |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2020-12-04 |
2 | 其他 | (2020)川民申5558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四川华电泸定水电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2020-12-03 |
3 | 其他 | (2020)川民申5557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四川华电泸定水电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2020-12-03 |
4 | 其他 | (2020)川3322民初168号之一 | 被告 | 原告: M某某 被告: 四川华电泸定水电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 7725286 | 准许原告M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5877元,减半收取计32938.5元,由原告M某某负担 ...更多 | 2020-08-11 |
5 | 其他 | (2020)川3322民初168号 | 被告 | 原告: M某某 被告: 四川华电泸定水电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 --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 2020-05-13 |
6 | 其他 | (2020)川33民终47号 | 上诉人 | - | 14853180.42 | 一、维持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2019)川3322民初29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2019)川3322民初29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四川华电泸定水电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4853180.42元及利息(利息以13963377.42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以889803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5966元,四川华电泸定水电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3361元,由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30元,由四川华电泸定水电有限公司负担5263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5-12 |
7 | 其他 | (2020)川33民终48号 | 上诉人 | - | 8149067.83 | 一、维持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2019)川3322民初29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2019)川3322民初2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四川华电泸定水电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6773049.83元及利息(利息以6773049.83元为基数,自2011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余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变更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2019)川3322民初29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四川华电泸定水电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质保金137601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376018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余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9324元,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81元,四川华电泸定水电有限公司负担9674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8249元,由四川华电泸定水电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5-10 |
8 | 其他 | (2020)川33民终46号 | 上诉人 | - | 4437911 | 一、维持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2019)川3322民初29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2019)川3322民初29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四川华电泸定水电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587551元及利息(利息以3587551元为基数,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余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变更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2019)川3322民初29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四川华电泸定水电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质保金85036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850360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余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5312元,其中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273元,四川华电泸定水电有限公司负担6303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3591元,其中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07元,四川华电泸定水电有限公司负担5318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5-10 |
9 | 合同纠纷 | (2020)川民申535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2020-03-27 |
10 | 其他 | (2019)川3322民初296号 | 被告 | 原告: 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华电泸定水电有限公司 | 4437911 | 一、被告四川华电泸定水电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587551元及利息(利息以358755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7年2月6日起计算至付清余款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华电泸定水电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质保金85036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8503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3年9月7日起计算至付清余款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258元,原告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69326元,被告四川华电泸定水电有限公司承担489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2-2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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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 | 被告 | 原告: 成都励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华电泸定水电有限公司 | 泸定县人民法院 | 2022-05-12 | |
2 | 其他 | -- | 被告 | 原告: 成都励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泸定县扶贫开发局,四川华电泸定水电有限公司 | 泸定县人民法院 | 2022-04-25 | |
3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0)川3322民初168号 | 被告 | 原告: M某某 被告: 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华电泸定水电有限公司 | 泸定县人民法院 | 2020-07-08 | |
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0)川33民终47号 | 上诉人 | - |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07 | |
5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0)川33民终48号 | 上诉人 | - |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07 | |
6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0)川33民终46号 | 上诉人 | - |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07 | |
7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9)川3322民初295号 | 被告 | 原告: 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华电泸定水电有限公司 | 泸定县人民法院 | 2019-11-13 | |
8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川33民终149号 | 上诉人 | - |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17 | |
9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9)川3322民初294号 | 被告 | 原告: 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华电泸定水电有限公司 | 泸定县人民法院 | 2019-09-20 | |
10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川3322民初101号 | 被告 | 原告: 成都旻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华电泸定水电有限公司,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 | 泸定县人民法院 | 2019-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