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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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粤0306执保2397号 | 被申请人 | - | 335820.82 | 1、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旭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在中国农业银行XXXX支行账号为4102×××××××3账户内的财产;
2、解除冻结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旭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在中国农业银行XXXX支行账号为4102×××××××7账户内的财产;
3、解除冻结被告C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XXXX支行账号为6230×××××××9账户内的财产。
上述解除冻结以人民币335820.82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1-03-30 |
2 | 其他 | (2021)粤0306执保1732号 | 被申请人 | - | -- | -- | 2021-03-11 |
3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粤0306民初39005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深圳市宝安区旭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C某某 | 200000 | 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旭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D某某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2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和保全费1520元(计算基数为200000元),由深圳市宝安区旭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承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800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还应退回诉讼费1500元)和保全费152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深圳市宝安区旭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300元和保全费152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2-25 |
4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粤0306民初39010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深圳市宝安区旭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C某某 | 293481 | 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旭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借款本金293481元及利息(以293481元为计算基数,从2020年3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C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双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337元,由原告承担1099元,被告承担5238元,保全费2199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1-2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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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粤0306民初39005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2-24 |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粤0306民初39010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