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贾大厨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贾洪涛
91120103MA06EGA14U
2000万元人民币
-
天津市河西区东海街道枫林路22号市场内11号(存在多址信息)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2条,开庭公告8条,被执行人1条,失信被执行人1条。展开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8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津0111执2737号
2023-05-30
(2023)津0111民初2818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16178
(2024)津0103执171号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24-01-05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津0103民初67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天津贾大厨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2688
一、确认原告C某某与被告天津贾大厨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在2022年9月4日至2022年10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贾大厨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C某某2022年10月8日至10月10日期间工资576元;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贾大厨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C某某2022年10月3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576元、2022年10月4日至10月7日休息日加班费1536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天津贾大厨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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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8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津0103民初18544号
被申请人
-
21997
对被申请人天津贾大厨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丁XX名下价值21,997元的存款或相应数额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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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3

开庭公告 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23-08-21
2
买卖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23-06-26
3
劳动争议
--
其他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23-04-07
4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3)津0111民初2818号
其他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23-03-30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津0103民初18544号
其他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23-02-09
6
买卖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23-02-09
7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天津贾大厨餐饮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新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22-03-10
8
劳动争议
--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天津贾大厨餐饮有限公司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21-07-28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