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
王洪正
91420300795938579Y
150000万元人民币
-
十堰市公园路7号
汉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电力业务许可证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14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6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1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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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少申报缴纳印花税
其他
罚款2394.2元
2394
竹山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2015-10-19
竹地税罚〔2015〕6号

信用中国 2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254203320217
新标准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2024-03-12
2025-03-31
十堰市公安局
2
鄂环审﹝2023﹞321号
新标准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湖北竹山潘口抽水蓄能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2023-12-13
2028-12-13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3
420022182344
新标准
机动车登记
机动车登记
2023-12-26
2025-12-31
十堰市公安局
4
420022182345
新标准
机动车登记
机动车登记
2023-12-26
2025-12-31
十堰市公安局
5
鄂水许可﹝2023﹞150号
新标准
省水利厅关于湖北潘口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的复函
省水利厅关于湖北潘口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的复函
2023-09-18
2026-09-17
湖北省水利厅
6
420000202300072
新标准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湖北竹山潘口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符合要求。
2023-10-18
2026-10-17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7
鄂水许可﹝2023﹞144号
新标准
省水利厅关于湖北竹山潘口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复函
省水利厅关于湖北竹山潘口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复函
2023-08-26
2028-08-25
湖北省水利厅
8
254203251377
新标准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2023-11-23
2025-12-31
十堰市公安局
9
244203385029
新标准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2023-09-04
2024-09-30
十堰市公安局
10
鄂林审准﹝2023﹞841号
新标准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同意湖北潘口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2023-04-23
2025-04-23
湖北省林业局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4)鄂十堰中民少终字第00006号
上诉人
-
777213.36
一、维持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2012)鄂竹山民初字第03177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即驳回L某某、L某某甲、L某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2012)鄂竹山民初字第031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汉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L某某、L某某甲、L某某乙经济损失77721.34元。 三、变更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2012)鄂竹山民初字第0317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Z某某、竹山县华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赔偿L某某、L某某甲、L某某乙经济损失77721.34元,扣除先期赔偿的50000元,剩余27721.3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四、变更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2012)鄂竹山民初字第0317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L某某、L某某甲、L某某乙经济损失272024.67元。 五、变更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2012)鄂竹山民初字第0317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竹山县交通运输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L某某、L某某甲、L某某乙经济损失272024.6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447元,由汉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45元、Z某某和竹山县华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545元、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06元、竹山县交通运输局负担1906元,L某某负担545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72元,由汉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58元、Z某某和竹山县华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157元、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50元、竹山县交通运输局负担4050元,L某某负担115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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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0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被告
原告:
Z某某,L某某
被告:
竹山县水利和湖泊局,汉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堵河潘口水电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兆恒霍河水电发展有限公司
十堰市竹山县人民法院
2022-04-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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