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金博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邱丽娟
91440606678840417R
10万元人民币
-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东区兴乐商业城南三座二楼206号商铺(住所申报)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3条,开庭公告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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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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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7)粤0605执1530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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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0
2
合同纠纷
(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587号
被告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邱丽娟,H某某,H某某,佛山市金博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9701047.67
一、被告Q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4498840元、计算至2016年9月7日的利息30218.28元、罚息596357.13元、复息4192.26元,以及以本金4498840元从2016年9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7.8%基础上加收50%的标准计付利息,以应付未付利息按上述利率标准计付复利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二、被告Q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律师费72500元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三、如被告Q某某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Q某某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乐从大道东A98号粤彩豪庭1座401房(房地产权证号03××21)、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平新城吉安道4号依云水岸36号楼1901房(房地产权证号03××45)、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常教社区居民委员会伦常北路6号新华庭22号铺(房地产权证号03××78)、被告H某某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乐从大道东A98号粤彩豪庭1座402房(房地产权证号03××22)、被告H某某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北滘社区居民委员会林上路6号华美达广场3号楼303号(房地产权证号03××32)、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北滘社区居民委员会林上路6号华美达广场3号楼304号(房地产权证号03××33)、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广教社区居民委员会南源东路3号深业城8栋1507房(房地产权证号03××01)等7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H某某、佛山市金博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对被告Q某某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45591.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681.67元,由四被告负担44910.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四被告负担。四被告负担的本案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应于支付上述款项同期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管辖权异议费100元,由被告Q某某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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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1
3
合同纠纷
(2016)粤0604民初3556号
被告
原告: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邱丽娟,H某某,H某某,H某某,佛山市金博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佛山市东昊贸易有限公司
4527524
一、被告Q某某向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450万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4月5日为280685.71元,自2016年4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再上浮50%,若遇上述基准利率调整,则每月11日进行调整); 二、被告佛山市金博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佛山市东昊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H某某、H某某、H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对被告佛山市金博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新华路A153号紫荆楼首层1号商铺的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对被告Q某某、H某某、H某某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美德新村九巷7号的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对被告Q某某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跃进路B168号德润花园A18幢402房、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平新城吉安道4号依云水岸30-39号楼地下室汽车位1671、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平新城吉安道4号依云水岸30-39号楼地下室汽车位0406的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对被告H某某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广教社区居民委员会南源东路3号深业城8栋1509的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驳回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5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27524元,由原告负担2元,被告Q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佛山市金博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佛山市东昊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75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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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6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587号
被告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Q某某,H某某,H某某,佛山市金博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16-02-24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587号
被告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H某某,Q某某,H某某,佛山市金博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15-12-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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