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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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于都隆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袁尉支付工程款1634665.27元并支付自2023年1月5日起至清偿欠款之日止按2023年1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袁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637元减半收取12818.5元,由被告于都隆福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于交款时一并付清。 ...更多 | --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2023-10-12 | 〔2023〕赣0731民初85号 |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判决如下:一、原告于都隆福置业有限公司应向被告刘龙英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补偿金525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于都隆福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于都隆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上诉人隆福公司向本院提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办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赣高法[2020]67号文件一份。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上诉人隆福公司是否应向被上诉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
被上诉人于2021年1月14日进入上诉人隆福公司处工作,由上诉人隆福公司发放工资并实际上接受上诉人管理,应认定上诉人隆福公司与被上诉人自用工之日即成立劳动关系。被上诉人入职后,上诉人隆福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与被上诉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应按规定向被上诉人支付双倍工资。上诉人隆福公司主张《隆桂城自销售团队薪酬体系方案》可代替劳动合同,但该方案系对上诉人隆福公司销售团队各岗位的岗位职责、薪资待遇以及结算发放方式的规定。劳动合同为双务合同,应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签订,上诉人隆福公司提供的该方案为上诉人单方制作,方案中未载明双方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劳动合同应具备的基本内容,故不能认定为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如何认定的问题。
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办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的通知》第三条第十一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应如何认定?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应是劳动者对应月份实际发放工资,不含以下部分:(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二)因劳动者工作业绩而随机发放的效益工资、提成等;(三)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四)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发放的奖金、津贴、补贴等;(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但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一审双方当事人提供的 ...更多 | --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2023-01-10 | 〔2022〕赣07民终5444号 | |
3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于都隆福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向原告江西恒信检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检测服务费人民币735812.58元并承担上述款项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2年6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2年6月8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利随本清; 二、被告于都隆福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恒信检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4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62元,由被告于都隆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2022-08-18 | 〔2022〕赣0731民初2165号 | |
4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于都隆福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黑马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支付合同解除违约金人民币500000元并承担上述款项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2年6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计算自2021 年1月30日起至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利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江西黑马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45元,由被告于都隆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2022-08-10 | 〔2022〕赣0731民初2415号 | |
5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指定于都法院执行 | --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2022-07-07 | 赣仲字〔2021〕第193号 | |
6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都隆福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赣州市天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人民币17860元;
二、被告于都隆福置业有限公司应承担上述欠款的逾期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2年4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7月1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利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元,由被告于都隆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2022-06-01 | 〔2022〕赣0731民初1513号 | |
7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于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于市监广罚决〔202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对被申请人于都隆福置业有限公司罚款80000元,加处罚款80000元,合计160000元,上缴国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80000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2022-05-06 | 〔2022〕赣0731行审15号 | |
8 | 经查,当事人为推销“隆桂城”房地产项目,于2021年1月份至2021年5月份期间,委托赣州柒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设计,于都明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制作的墙体喷绘广告及广告宣传单含以下内容:购房净省20万,总价净省20万,购房送车位(使用期)、于都同地段其他楼盘(具体楼盘的名字为时代×府、盛世×庭、翡×园、时代×馆、时代×城、越×台、翡×园南区、翡翠×园)的均价、总价等数据和广告用语,其中墙体喷绘广告由于都明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发布到于都县的工业园、火车站、乡镇等处的户外墙体上及当事人的营销中心,广告宣传单由当事人员工发放,广告中有“购房送车位(使用期)”的广告语,但未明示赠送车位使用期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广告中表述的“楼盘:翡X府、均价:5700/㎡、总价:约57-69万”等8个楼盘数据均未表明出处,本局在调查期间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数据的出处,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局提供。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上述内容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二款“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违反广告法规定的广告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决定予以当事人一般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80000元,上缴国库。 ...更多 | 2021年5月17日我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发布的广告涉嫌违反广告法。2021年5月18日至2021年7月6日本局对上述举报进行了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 经查,当事人为推销“隆桂城”房地产项目,于2021年1月份至2021年5月份期间,委托赣州柒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设计,于都明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制作的墙体喷绘广告及广告宣传单含以下内容:购房净省20万,总价净省20万,购房送车位(使用期)、于都同地段其他楼盘(具体楼盘的名字为时代×府、盛世×庭、翡×园、时代×馆、时代×城、越×台、翡×园南区、翡翠×园)的均价、总价等数据和广告用语,其中墙体喷绘广告由于都明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发布到于都县的工业园、火车站、乡镇等处的户外墙体上及当事人的营销中心,广告宣传单由当事人员工发放,广告中有“购房送车位(使用期)”的广告语,但未明示赠送车位使用期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广告中表述的“楼盘:翡X府、均价:5700/㎡、总价:约57-69万”等8个楼盘数据均未表明出处,本局在调查期间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数据的出处,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局提供。 2021年7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于市监广听告〔2021〕5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上述内容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二款“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违反广告法规定的广告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决定予以当事人一般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80000元,上缴国库。 ...更多 | 80000 | 于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7-30 | 于市监广处罚〔2021〕5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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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3)赣0731执2860号 | 2023-10-12 | (2023)赣0731民初85号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3)赣0731执342号 | 2023-01-10 | (2022)赣07民终5444号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3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赣0731执2348号 | 2022-08-18 | (2022)赣0731民初2165号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4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赣0731执2296号 | 2022-08-10 | (2022)赣0731民初2415号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5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赣0731执1810号 | 2022-07-07 | 赣仲字(2021)第193号裁决书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6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赣0731执1431号 | 2022-06-01 | (2022)赣0731民初1513号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7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赣0731执1161号 | 2022-05-06 | (2022)赣0731行审15号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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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9449640 | (2024)赣01执恢61号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5-10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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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于房售许证(2021-013)号 | 隆桂城3#、4#、5#、7#、8#楼 | 于都隆福置业有限公司隆桂城3#、4#、5#、7#、8#楼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2021-01-29 | 2099-12-31 | 于都县房地产管理局 | |
2 | 于人防许可{2020}14号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隆桂城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 2020-04-22 | 2099-12-31 | 于都人防办 | |
3 | 于房售许证(2021-024)号 | 隆桂城1#楼 | 于都隆福置业有限公司隆桂城1#楼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2021-04-22 | 2099-12-31 | 于都县房地产管理局 | |
4 | (于市管)内登记字﹝2018﹞第16143808号 | 设立通知书 | 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8-04-12 | 2099-12-31 | 于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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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21)赣0731民初4428号 | 被告 | 原告: 赣州市龙瑞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于都隆福置业有限公司,L某某,W某某 | 161930 | 一、被告于都隆福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赣州市龙瑞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工程款161930元,并承担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赣州市龙瑞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47元,减半收取1973.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30元,合计3303.5元,由被告于都隆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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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费并将上诉费缴纳凭证寄送至于都县人民法院民事庭处,如未按期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交入以下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999011905710888,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 ...更多 | 2021-11-15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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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 股权转让纠纷 | C某某 |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9-25 | |
2 | 送达公告 | 股权转让纠纷 | Y某某,C某某 |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9-25 | |
3 | 送达公告 | 股权转让纠纷 | C某某 |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9-20 | |
4 | 送达公告 | 股权转让纠纷 | C某某,于都隆福置业有限公司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3-08-04 | |
5 | 送达公告 | 买卖合同纠纷 | 于都隆福置业有限公司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3-04-27 | |
6 | 送达公告 | 劳务合同纠纷 | 于都隆福置业有限公司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2023-03-01 | |
7 | 送达公告 | 执行异议之诉 | 于都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Y某某,C某某,于都隆福置业有限公司,赣州市江汇投资有限公司 |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1-2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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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执行异议之诉 | (2023)赣民终171号 | 第三人 | -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3-04-12 | |
2 | 执行异议之诉 | (2023)赣民终170号 | 第三人 | -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3-04-12 | |
3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赣07民再26号 | 申请人 | - |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1-08 | |
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赣0731民初4428号 | 被告 | 原告: 赣州市龙瑞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W某某,于都隆福置业有限公司 | 赣州市于都县人民法院 | 2021-11-02 |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赣0791民初2457号 | 被告 | 原告: 赣州市皓钢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于都隆福置业有限公司,江西龙兴建造有限公司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7-30 | |
6 | 股权转让纠纷 | (2020)赣07民初140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C某某,Y某某,于都诚鑫建筑有限公司,于都隆福置业有限公司 |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4 | |
7 | 股权转让纠纷 | (2020)赣07民初140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C某某,Y某某,于都诚鑫建筑有限公司,于都隆福置业有限公司 |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