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润达凝铁路配件有限公司

开业 西北民营企业
赵耀
91610133MA71401924
1200万元人民币
-
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浐灞二路1804号保利心语花园小区21号楼4单元3层40314号商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5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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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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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陕7102行初890号
原告
原告:
西安润达凝铁路配件有限公司
--
一、撤销被告西安市公安局××派出所于2022年10月14日作出行罚决字﹝2022﹞16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责令被告西安市××派出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西安市××派出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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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9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陕0112民初28484号
原告
原告:
西安润达凝铁路配件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2870043
一、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润达凝铁路配件有限公司货款287004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87004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4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西安润达凝铁路配件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上述付款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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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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