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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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18)鲁02民终9359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黄岛海关机关服务中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7-31 |
2 | 劳动争议 | (2018)鲁02民终9360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黄岛海关机关服务中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3-28 |
3 | 劳动争议 | (2017)鲁0211民初15956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黄岛海关机关服务中心 | 50055.52 | 一、被告黄岛海关机关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8500元;
二、被告黄岛海关机关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2016年11月份至2017年3月份加班工资差额7090元;
三、被告黄岛海关机关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2011年8月至2013年9月期间的净菜补贴款3500元;
四、被告黄岛海关机关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2017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965.52元;
五、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原被告各预交10元),减半收取10元,由被告黄岛海关机关服务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一份,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缴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8-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