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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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90

法院公告 35

开庭公告 176

裁判文书 29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鲁02民终16003号
第三人
-
242707.27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2024年1月23日前赔偿Z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31545.96元[其中96159.55元支付至青岛市公安局名下交通银行青岛麦岛支行372005500018010398739账户,扣除Z某某应承担的11161.31元,剩余36338.69元(垫付47500元-11161.31元)支付至Z某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6217002390029654453账户,其余99047.72元支付至Z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南支行营业部621*-*-*-*5账户]; 二、上述款项支付后,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各方再无其他争议;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4974元,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487元,由Z某某负担2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2467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随案款一并支付至Z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南支行营业部621*-*-*-*5账户内。二审案件受理费624元,减半收取312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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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3
2
--
(2023)鲁0214民初17644号
第三人
原告:
W某某
被告:
Z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
229153.15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W某某损失99000元(90000元+9000元,其中27793.87元应支付给第三人青岛市公安局,支付至第三人青岛市公安局在中国交通银行青岛麦岛支行的3720××××8739账户中,剩余71206.13元可直接支付至原告W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城阳支行的6228××××0876账户中);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W某某损失130153.15元(可直接支付至原告W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城阳支行的6228××××0876账户中); 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20元,已减半收取256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负担2303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257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可直接支付至原告W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城阳支行的6228××××0876账户中)。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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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8
3
--
(2023)鲁0214民初17701号
第三人
原告:
W某某
被告:
Z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
594163.78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W某某损失101000元(其中73177.04元应支付给第三人青岛市公安局,支付至第三人青岛市公安局在中国交通银行青岛麦岛支行的3720××××8739账户中,剩余27822.96元可直接支付至原告W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21××××3067账户中);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W某某损失493163.78元(可直接支付至原告W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21××××3067账户中); 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34元,已减半收取496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负担4812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15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可直接支付至原告W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21××××3067账户中)。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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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8
4
--
(2023)鲁0214民初8963号
第三人
原告:
P某某
被告:
W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阳区支公司
392931.71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阳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P某某经济损失142911.06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阳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支付原告P某某保险理赔款198218.62元。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阳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第三人青岛市公安局垫付款39088.94元(户名:青岛市公安局,交通银行青岛麦岛支行,账号:3720××××8739)。 四、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P某某经济损失12713.09元。 五、驳回原告P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37元,由原告P某某负担1479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阳区支公司负担6734元,由被告W某某与被告负担224元,二被告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P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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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6
5
--
(2023)鲁0214民初9316号
第三人
原告:
C某某
被告:
L某某,W某某,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439547.69
一、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C某某经济损失130837.80元。 二、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第三人青岛市公安局垫付款49162.20元(户名:青岛市公安局,交通银行青岛麦岛支行,账号:3720××××8739)。 三、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C某某经济损失259547.69元。 四、驳回原告C某某对被告W某某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07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608元,由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3168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4631元,上述两被告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C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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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4
6
--
(2023)鲁0214民初9317号
第三人
原告:
B某某
被告:
Z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
本案按原告B某某撤诉处理
2023-10-19
7
--
(2023)鲁02委赔1号
其他
-
--
维持赔偿义务机关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作出的青即公刑赔决字[2022]2号刑事赔偿决定; 维持复议机关青岛市公安局作出的青公赔复决字[2022]4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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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8
8
--
(2023)鲁0214民初5721号
第三人
原告:
吕某松
被告:
吕某峰
670663.5
一、被告吕某峰赔偿原告吕某松335331.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其中由原告吕某松领取301545.52元,第三人青岛市公安局领取33786.23元(原告所领取的款项可付至原告在交通银行李沧支行银行卡号*-*-*-*××××的账户内;第三人所领取的款项可支付至其在交通银行青岛麦岛支行37200550001801039××××账户内)。 二、驳回原告吕某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1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吕某峰负担3065元,原告吕某松负担554元。被告吕某峰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将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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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8
9
--
(2023)鲁0213民初760号
第三人
原告:
隋某美
被告:
张某,张某甲
79982.55
一、被告张某、张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隋某美50923.99元,支付至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2511; 二、被告张某、张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第三人青岛市公安局18064.51元,支付至该局在某某银行的账户3720××××8739; 三、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隋某美10994.05元,支付至原告在某某银行账户6228××××2511; 四、驳回原告隋某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6元,减半收取938元,原告隋某美负担34元,被告张某、张某甲负担9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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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0
10
--
(2022)鲁0281民初9236号
第三人
原告:
Z某某
被告:
Z某某
52757.03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第三人青岛市公安局垫付原告Z某某的医疗费52757.03元; 二、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17630.51元(670387.54元-52757.03元); 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09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3668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9441元。 本案案款及诉讼费可汇至原告Z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胶州支行账号为6228××××2877的账户中。 本案垫付款可汇至第三人青岛市公安局在交通银行青岛麦岛支行账号为3720××××8739的账户中。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则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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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30

法院公告 35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W某某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2024-04-25
2
裁判文书
追偿权纠纷
F某某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24-03-29
3
裁判文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W某某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24-03-22
4
裁判文书
追偿权纠纷
C某某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24-03-22
5
裁判文书
追偿权纠纷
P某某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24-03-15
6
裁判文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W某某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24-03-08
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追偿权纠纷
F某某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24-01-17
8
裁判文书
等追偿权纠纷
G某某、G某某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23-12-31
9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追偿权纠纷
P某某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23-12-31
10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追偿权纠纷
C某某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23-12-28

开庭公告 17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被告
原告:
东营六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Q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青岛市公安局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23
2
--
--
被告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L某某
被告:
D某某,青岛市公安局,L某某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21
3
--
--
被告
原告: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被告:
L某某,青岛市公安局,S某某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16
4
--
--
被告
原告: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被告:
S某某,青岛市公安局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16
5
--
--
被告
原告: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被告:
Z某某,N某某,青岛市公安局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15
6
--
--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Z某某,Z某某,青岛市公安局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10
7
--
--
被告
原告: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被告:
Z某某,青岛市公安局,Z某某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08
8
--
--
被告
原告: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被告:
Z某某,青岛市公安局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08
9
--
--
被告
原告: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被告:
G某某,L某某,青岛市公安局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07
10
--
--
被告
原告: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被告:
Z某某,D某某,Z某某,Z某某,M某某,青岛市公安局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4-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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