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天三月广告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赖伟
91110105551395395G
10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朝阳区霞光里15号楼2单元1812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6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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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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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京0107民初8411号
原告
原告:
北京新天三月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悦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准许北京新天三月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5.18元,由北京新天三月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保全申请费1750.12元,由北京新天三月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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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6
2
合同纠纷
(2020)京02民终6476号
上诉人
-
300000
一、维持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1民初162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1民初162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北京金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新天三月广告有限公司2017年10月28日至2018年1月29日期间的服务费300000元; 四、驳回北京新天三月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650元,由北京新天三月广告有限公司负担845元(已交纳),由北京金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8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6850元,由北京新天三月广告有限公司负担1296元(已交纳),由北京金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55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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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7
3
合同纠纷
(2019)京0111民初16235号
原告
原告:
北京新天三月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金阳置业有限公司
150000
一、被告北京金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新天三月广告有限公司2018年1月30日至2018年3月15日期间的服务费150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新天三月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0元,由原告北京新天三月广告有限公司负担135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金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300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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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7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京0117民初2372号
原告
原告:
北京新天三月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金谷创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2024-04-16
2
服务合同纠纷
(2019)京0111民初16235号
原告
原告:
北京新天三月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金阳置业有限公司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2019-10-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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