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水务服务中心

正常 华东
闫新元
12370800493954434N
940.99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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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裁判文书 1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0)鲁0811民初13437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济宁市城市水务服务中心,济宁市运河水系开发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X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
2020-11-05
2
--
(2020)鲁08民终1950号
上诉人
-
146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940元,由济宁市城市水务服务中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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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0
3
--
(2018)鲁0811民初11413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济宁市城市水务服务中心
1460012.8
一、被告济宁市城市水务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赔偿款1460012.8元及迟延赔偿期间的银行利息(以1460012.8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C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25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4245元,由被告济宁市城市水务服务中心负担169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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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2
4
劳务合同纠纷
(2018)鲁0811执933号
被执行人
-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811民初123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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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6
5
其他
(2017)鲁0811民初10971号
其他
-
--
--
2018-05-04
6
劳务合同纠纷
(2016)鲁0811民初12360号
被告
原告:
济宁市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济宁市城市排水管理处,济宁市欣盛市政工程公司
443707.9
一、被告济宁市城市排水管理处支付给原告济宁市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和人工费84122.08元,并从2010年4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济宁市欣盛市政工程公司支付给原告济宁市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和人工费359585.82元,并从2010年4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济宁市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640元,由原告济宁市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617元,被告济宁市城市排水管理处负担3227元,被告济宁市欣盛市政工程公司负担13796元。 司法鉴定费10000元,由原告济宁市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25元,被告济宁市城市排水管理处负担1434元,被告济宁市欣盛市政工程公司负担6641元(原告已垫付,被告再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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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4
7
民间借贷纠纷
(2016)鲁0811民初12360号
被申请人
-
1300000
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市城市排水管理处、济宁市欣盛市政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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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6
8
其他
(2016)鲁08民终4761号
被告
-
17364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17364元,由上诉人济宁市污水处理厂、济宁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各负担868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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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5
9
其他
(2016)鲁0811民初3475号
被告
被告:
山东公用控股有限公司,济宁市污水处理厂,济宁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济宁市城市排水管理处
492121.86
一、被告济宁市污水处理厂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济宁北湖度假区许庄街道廉庄村民委员会损失492121.86元。被告山东公用控股有限公司、济宁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对以上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济宁北湖度假区许庄街道廉庄村民委员会对被告济宁市城市排水管理处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6777元,由原告济宁北湖度假区许庄街道廉庄村民委员会承担8682元,由被告济宁市污水处理厂承担80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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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4
10
其他
(2014)任民初字第3623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Z某某,L某某,Z某某,Z某某
被告:
九巨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九巨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宁市城市排水管理处,Z某某
61836.6
一、被告济宁市城市排水管理处补偿原告Z某某、Z某某、L某某、Z某某、Z某某因Z某某死亡的损失61836.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九巨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九巨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Z某某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驳回原告Z某某、Z某某、L某某、Z某某、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济宁市排水管理处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38元,由原告Z某某、Z某某、L某某、Z某某、Z某某负担4592元,被告济宁市排水管理处负担13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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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0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侵权责任纠纷
(2023)鲁0811民初4470号
被告
原告:
济宁林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洪通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市城市水务服务中心,济宁瑞阔商贸有限公司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2023-07-06
2
侵权责任纠纷
(2023)鲁0811民初4470号
被告
原告:
济宁林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洪通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市城市水务服务中心,济宁市城乡水务局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2023-05-29
3
--
--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济宁市城市水务服务中心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2022-04-15
4
--
--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济宁市城市水务服务中心,济宁运河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2022-03-11
5
--
--
被告
原告:
T某某,H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
被告: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宁市城市排水管理处,济宁太白湖新区管理委员会,济宁太白湖新区许庄街道办事处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2018-01-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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