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夏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夏建设
91330400557543256U
7296.96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海盐经济开发区)棕榈路999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2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3

  • 商机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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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2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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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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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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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330424191203316093118
新标准
330424191203316093118
海盐夏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2019-12-03
2099-12-31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7)浙0424执515号
被执行人
-
55294
解除对被执行人海盐夏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294元的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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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7
2
承揽合同纠纷
(2016)浙0424民初3997号
被告
原告:
平湖市华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海盐夏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54000
被告海盐夏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平湖市华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装施工款5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00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结。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被告海盐夏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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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4
3
合同纠纷
(2016)浙04民终1527号
被告
-
13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浙江富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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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0
4
其他
(2016)浙0424执646-2号
被执行人
-
--
一、被执行人Y某某、H某某所有的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盐北路88号美林.金色港湾小区15幢1104室(产权证号:144××93)的房产归买受人W某某、Y某某所有。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W某某、Y某某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W某某、Y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的转移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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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2
5
合同纠纷
(2016)浙0402民初873号
被告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被告:
浙江富奥电梯有限公司,Y某某,H某某,国之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海盐夏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诺比克电梯有限公司,海盐县正大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20323699.79
一、被告浙江富奥电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借款本金19500000元及其利息598799.79元(暂计算至2016年2月15日,此后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富奥电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150000元; 三、被告海盐夏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就上述一、二项债权对被告海盐夏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海盐县开发区大桥新区[房产证号为:嘉房权×××号,土地证号都为:海盐国用(2013)第5-818号]的房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在约定的最高主债权余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Y某某、H某某、国之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诺比克电梯有限公司、海盐县正大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债务在各自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044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48044元,由被告浙江富奥电梯有限公司、Y某某、H某某、海盐夏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国之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诺比克电梯有限公司、海盐县正大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对其中的74900元负连带责任(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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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3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2018)浙0424民初1457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X某某,浙江富奥电梯有限公司,海盐夏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中都国脉电梯有限公司,Y某某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8-07-17
2
合同纠纷
(2018)浙0424民初1457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X某某,浙江富奥电梯有限公司,海盐夏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中都国脉电梯有限公司,Y某某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8-04-09
3
承揽合同纠纷
(2016)浙0424民初3997号
被告
原告:
平湖市华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海盐夏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6-11-10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浙0424立预00018号
被告
原告:
浙江嘉兴中达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海盐夏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6-06-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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