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临安鹏辰泳池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魏仁
91330185MA2GNDGP27
1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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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岳庙路18号新都公园城小区内
杭州临安鹏辰泳池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07-01,法定代表人为魏仁,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85MA2GNDGP27,企业地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岳庙路18号新都公园城小区内,经营范围包含许可项目: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体育保障组织;健身休闲活动;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天路1086号春天学府小区;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苕溪南路陌上花路51号苕溪学府小区;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玲珑街道横潭路39号新都公园家小区)。该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企业联系方式为:17816167702。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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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5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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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
其他
被处罚人:杭州临安鹏辰泳池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MA2GNDGP27现已查明:2022年08月12日,杭州临安鹏辰泳池管理有限公司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已构成违法。你单位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9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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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0
杭州市临安区卫生健康局
2022-08-19
杭临卫公罚〔2022〕64号
2
--
其他
被处罚人:杭州临安鹏辰泳池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MA2GNDGP27现已查明:2022年07月12日,杭州临安鹏辰泳池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公示检测结果、采取有关水质维持措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已构成违法。你单位未按照规定检测水质、公示检测结果、采取有关水质维持措施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现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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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
杭州市临安区卫生健康局
2022-08-19
杭临卫公罚〔2022〕65号
3
--
其他
被处罚人:杭州临安鹏辰泳池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MA2GNDGP27现已查明:2022年08月04日,杭州临安鹏辰泳池管理有限公司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已构成违法。你单位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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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杭州市临安区卫生健康局
2022-08-15
杭临卫公罚〔2022〕61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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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临卫公罚(2021)143号当事人:杭州临安鹏辰泳池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临安鹏辰泳池管理有限公司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裁量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杭州市临安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帐号:3300161***61),地址:中国建设银行临安支行各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临安区卫生健康局202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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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杭州市临安区卫生健康局
2021-08-27
杭临卫公罚〔2021〕143号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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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临卫公罚(2020)103号当事人:杭州临安鹏辰泳池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临安鹏辰泳池管理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裁量标准,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800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杭州市临安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帐号:3300161***61),地址:中国建设银行临安支行各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临安区卫生健康局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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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杭州市临安区卫生健康局
2020-08-20
杭临卫公罚〔2020〕10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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